各位大大您好
這篇文章是我在此版的第PO!!
還請各位大大手下留情~幫忙解答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
我哥4/23簽了"買賣斡旋金契約",
但是沒簽"買賣要約書",
並在4/25斡旋成功,
並且當天就簽了"房屋買賣契約書",
斡旋金並在當下即轉成訂金,
且買賣契約書上面有註明
4/30需付第一期(10%),6/7付第二期(10%),
但是這幾天我哥臨時說頭期款(20%)不足,
所以在前天已經通知仲介解約
但是仲介這時卻告知"佣金1%"還是要付,而且斡旋金要沒收(給賣方)
我是想請問大家有沒有啥方法可以請房仲不要收這1%的佣金
因為斡旋金契約書上面有寫兩條根這個有相關的規定
1.買方承諾經由本公司仲介成交時,應依房地成交總價1%(含稅)計算之服務報酬
給付信X房屋,如買方日後以第三人名義簽立買賣契約時,亦同【支付時期:簽
訂買賣契約書時支付70%,賣方點交房地時支付30%,買方同意以現金支付,本公
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以為憑據】。
2.買方如違約不簽署書面買賣契約,或買賣契約成立後,因可歸責買方之事由致契
約解除,買方仍應給付全額服務報酬。買賣雙方合議解除者,亦同。
我知道我哥是理虧,但是想請教各位大大~基於情理法能否可以不支付這全額1%佣
金呢??因為斡旋已經確定會被沒收,但是不知佣金是否可以不賠呢...不然我哥要
賠很多...雖然他當初簽斡旋太衝動了,完全沒考慮到頭期款的問題,就給他衝了
,唉...還是想請各位大大提供些意見吧!!!
ps:為啥買賣要約書,信X房屋直接打了大叉叉,可以不簽哦??還是說他跟斡旋金契約
二擇一簽約即可??這樣斡旋金契約書有成立嗎??因為這兩個契約書是在同一張紙上
請各位大大幫忙教導小弟,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