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cture (Betty Blue)
2013-05-25 22:05:41有一塊5人各自持份不等的土地,想賣的ABC三人持分56%,不想賣的DE兩人持份44%
(10天內沒有回覆,故已放棄優先承購)
ABC引用土地法34-1出售整塊土地權力範圍(假設交易金額2億)全部給買方F
DE自始從沒在仲介的委託買賣 及 買賣契約書簽名蓋章,想說到時再去法院提存就好,
今天看到影印的買賣契約書,發現買方F分3期付款,1~2期(合計約20%)都是付現,
第3期(80%)是完成移轉登記"後"10日內,用交易的這塊標的物去銀行貸款出來給賣方。
有一個代書是說這樣有問題,好像是說34-1買方不能用交易的標的物來貸款,
我對專業名詞不是很懂,請問買方可以這樣做嗎?
還是只要有拿到錢就好?謝謝大家的回答
我的親戚長輩是不想賣的DE
地政這麼怕死,會讓這件過嗎? 很有疑慮... @@
作者: wei0429 2013-05-25 23:33:00
F沒開本票嗎 80趴的金額阿
作者:
tom6724 (tom)
2013-05-26 09:43:00有成交過這類型的物件..但買方是付現..所以也很好奇這個~~
作者: AVK (蜜豆奶) 2013-05-26 21:50:00
買方有照土地法34-1提存的話應該是可以過戶也可以貸款
作者:
nocture (Betty Blue)
2013-05-27 10:08:00我問到了...要先把款項弄到法院提存(相當於用現金交易)
作者:
nocture (Betty Blue)
2013-05-27 10:09:00然後才能辦過戶,至於過戶之後他要貸款就是買方的事
作者:
nocture (Betty Blue)
2013-05-27 10:13:00我親戚是DE,所以根本不想理。至於ABC簽的契約自有風險在
通常土地法34-1都是用提存比較安全,買方直接開票這樣賣方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