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房地產界的先進大家好
我朋友最近遇到一個問題想請教相關達人
他的房子自辦都更後現在已經交屋了,分到一間房子外
另外還有400萬的現金,"都更會"會分2年發放,都更會(朋友說是政府機關)
發了錢如果此筆金額報所得稅,要繳不少稅金,聽起來不太合理
想請問這筆現金是否算是個人其他收入? 報所得稅又該如何申報?
應該向哪個單位詢問? 謝謝!
剛剛去電營建署問了,都更會並非政府單位,只是一般法人團體(因為是自辦都更)
這筆錢正確的名詞是:差額找補。就是依法申報,別無它解。
有專業人士可給點實務上的建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