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0939770752 (住商台北西湖店)》之銘言:
→ bitlife: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不過土地買賣價差要課交易所得稅(國稅 08/04 11:08
→ bitlife:)照道理只要修改相關規定或法律就可以土地課兩種稅,必要的 08/04 11:09
→ bitlife:話是可以停土增稅(這地方稅,補不到中央財政大洞) 08/04 11:09
土地增值稅的法源依據是憲法保留層級的
規定在憲法第143條第三項: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
人民共享之。」
要更動憲法保留層級的規範事項只能透過修憲或釋憲
即便通過了修憲或釋憲
針對同一租稅客體課徵兩次相同稅目的手段
也已陷入觸犯最基本的租稅原則的爭議--重複課稅
講理論很無聊
講小軼事比較有趣
土地增值稅爭議是地政學界與財政學界長期以來的戰場
地政學界傾向國父思想認為土地增值稅屬於社會增益,應該獨立課徵。
財政學界認為所得不應歧視課稅,否則將傷害市場效率。
以比較實務的觀點來看
出售房屋行為不見得是營利行為 (遷居、調職、非自願售屋)
卻可能使得當年度其他所得行為一併受到高所得稅率懲罰
對於出售房屋之行為人而言其實不甚公平
一律課稅後再行補貼或減免又會增加行政及稽核成本
因此土地增值稅的獨立存在仍有其關鍵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