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也很詐,留下一個伏筆,享有使用權,是露台給三樓用,可能也是
三樓專用,因為,是三樓的附屬建物,當然是三樓專用,可能是不當成
權狀之內,因為,附屬建物已用光了,才大家寫~三樓享有使用權~
但是,不代表可以違建,露台增建是重大違建,因為,露台之工能在於
緊急逃生之用,樓上用來緩降梯降落之處,會即報即拆。
至於,一樓人行道一樓有使用權,這當然違法,若是增建當然也是違法
,但是,他的拆除重大性小於露台。
妨害救生逃生是重大違建,如一樓後面的防火巷,(一樓前面增建大多
不是妨害救生逃生)露台,頂樓增建不留逃生空間或鎖住頂樓進出等
妨害逃生會即報即拆
帥過頭
※ 引述《er34 (er34)》之銘言:
: 今年三月我跟我老公買了一間電梯大樓新成屋,其三樓有戶外露
: 台,一樓店面外有延伸的人行道,建商有與我們簽約定專用同意
: 書,裡面有提到『買方同意由購買該層樓之住戶享有使用權』。
: 我今年七月搬進來的時候發現三樓外的露台已經被搭建了,但那
: 個露台也只有三樓的住戶可以出入,想想也就算了。但這個禮拜
: 發現一樓店面也開始從門口把向外延伸的的人行道搭建,這會一
: 定程度地影響行人的行走,請問住戶簽了此同意書可以要求其拆
: 除嗎?或是可以請其他非本大樓的居民去報拆呢?
: 此外,我們簽的同意書內容是寫『享有使用權』,而非一般所寫
: 的『永久專用』,請問此字面上是否會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呢?
: 感謝各位版友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