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小弟不才又有問題上來請教各位了
先謝過各位朋友解答
由於小弟親戚家中建商來討論合約,條件之類的已經差不多了
剩下一些日期和權力的問題
我們在合約中有提到完工交屋的期限如下
1.於本契約簽訂後乙方(建商)應於民國107年X月X日前完工即完成交屋
(這是小弟根據內政部提供預售屋合約中抄部分下來的)
但是建商超極堅持一定得改成如下
2.於本契約簽訂後,乙方應於建造執照所載法定工期內完工並申請使用執照
請問,如果改成2,對於建商來說可以多了甚麼法律上的漏洞來鑽嗎?(例如:展延工期
或是告訴你使用執照一直沒好來拖延合約交屋期限)
哪一條對我們來說比較有保障(下星期就會給律師看過,想要先有個底)
感謝各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