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約定交易的法律效力

作者: aulko   2013-09-21 11:53:29
※ 引述《aulko ()》之銘言:
: 家裡有一戶房子想賣掉,
: 不過由於受到奢侈稅的限制, 需要到年底才能交易.
: 如果現在下委託給房仲, 且也已找到買方, 但目前的合約寫的是:
: "買賣雙方約定年底(某日)就貸款及其他事項協商後簽訂買賣契約",
: 想請問各位前輩, 這樣的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 年底的約定交易日前, 是否有可能讓買方找理由無償取消此筆交易 ?
: 另外, 透過這樣的約定交易, 是否確實可避開奢侈稅呢 ?
: 先謝謝大家的回覆 ~
根據大家的建議查了一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種銷售稅)條例專區" 的
"八、特種銷售稅答客問-不動產(房屋、土地)篇",
(http://ppt.cc/RZ0i)
相關條文只有一條,
"83.「銷售契約」是指公契?還是私契?
答:銷售契約是指買賣雙方合意一致簽訂之契約。"
我家的情況, 目前只是書面約定 "年底簽買賣契約",
不是 "已經簽好" 買賣契約, 是否表示:
1. 合約本身有效
2. 可能會被認定需繳奢侈稅 ?
不過, 這樣對於仲介與買方是否完全無風險與罰則 ?
作者: veru (ccc)   2013-09-21 12:19:00
仲介當然沒風險,只要促成成交,有人反悔都可以拿服務費
作者: veru (ccc)   2013-09-21 12:20:00
買主當然也無風險,除非你要附加違約條款,就看買主簽不簽至於你的合約或契約,是在玩文字遊戲,國稅局才不管,之前也罰過
作者: veru (ccc)   2013-09-21 12:21:00
沒人檢舉就沒事,被查出會多罰0,5倍至3倍
作者: kai761   2013-09-21 12:25:00
咕狗"64年台上字第1567號" 可能會被認為是本約,補稅罰鍰
作者: fit   2013-09-21 17:15:00
如果屋主會被認定為需要補稅,那仲介和買方沒有協助逃漏稅之嫌?
作者: veru (ccc)   2013-09-22 01:26:00
回樓上,一般都是賣方人頭有協助逃漏稅之嫌仲介及買方:我哪知道賣方不繳奢侈稅
作者: fit   2013-09-22 15:27:00
因為屋主要規避奢侈稅,所以和仲介.買方及代書共同簽了延後簽約的意向書,買方就算了,仲介和代書可以用不知情呼攏過去?!
作者: fit   2013-09-22 15:30:00
不過,幸好國稅局本身就是求財不求氣,只要乖乖繳稅,其他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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