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ubeice (ss)》之銘言:
: 想請問 如果賣方是簽一般約給仲介 然後又簽給好幾家仲介
: 而且賣方自己也在網路上刊登出售
: 那買方如果一開始是請A仲介斡旋,但是因為A仲介堅持仲介費要收足5%
: 所以後來沒談成 然後買方又去找B仲介,B仲介願意降仲介費,就談成了
: 這樣交易算違法嗎?
建議你先將A仲介和B仲介的斡旋書裡面的條款
一條一條看仔細
之前mobile01上面有一個和你類似的案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1608547&p=4
他是先跟A仲介看屋並且下斡旋,但沒有談成功
又去找B仲介看屋和下斡旋
結果成功了,卻被A仲介告
後來
那個買方才知道
合約條款裡面有提到: 三個月內不得與本公司仲介介紹的房子成交
否則仍收取服務報酬
: 又 如果買方沒經過仲介直接找到賣方談成了,算違法嗎?
如果你們是仲介曾經帶看的客戶
那就不可以私下成交
「委託期間內、委託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後二個月內,甲方與乙方曾經介紹之客戶
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成交,視為乙方已完成居間仲介之義務,
甲方仍應支付委託銷售價百分之四服務報酬,並應立即全額一次支付予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