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買屋] 點交日期及權狀上的登記日期

作者: fatty2   2013-09-30 01:48:41
※ 引述《pili2 (空白)》之銘言:
: 想請問一個問題,
: 還麻煩各位版大能夠協助,
: 今天如果購買一間拿來租屋的房子,
: 權狀上面的日期是9/17,
: 也就是說所有稅金也都是以9/17作為分割;
: 但最終交屋日是於9/29的話,
: 那麼租金的切割點該訂於9/17或者9/29才為合理呢?
: 謝謝!
先講結論,答案是交屋時。
依版友推文的最高法院87台上1987判決,節錄:
「雖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負擔,
但此係指一般之買賣而言。法院強制執行之拍賣,
雖亦屬私法上之買賣,但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既規定
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拍賣不動產之所有權,
則其標的物之危險及利益,自應同時移轉於買受人,
可見被上訴人所有權受損害之起點應為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時,
而非上訴人受點交之通知或請求,而仍不為點交之時,
或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房屋收益權之時。」
上面的意思就是說,雖然民法373條有規定標的物之利益,
自「交付時」由買受人承擔。
但法院拍賣的情形不同,所以法院拍賣時,
從「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時」,買受人就可享有標的物之利益。
(理由是因為強制執行法98條有特別規定)
所謂「標的物之利益」,就是使用收益的利益,租金就是標的物的利益之一
原波的問題,如果不是法院拍賣的情形,那就回歸原則
原則就是依民法373條,從「交付時」,買受人才能享有租金利益。
作者: pili2 (空白)   0000-00-00 00:00:00
謝謝你!
作者: fatty2   2013-09-30 01:51:00
忘了說,雖然民法373有規定「交付時」,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如果你跟賣方有特別約定時,自然依你們的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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