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什麼時候會開始實價課稅阿!?

作者: myadam (美夢成真)   2013-10-21 19:16:42
※ 引述《landagent (帥過頭)》之銘言:
: 1.早就實價課稅
: 2.仲介一且要求全面實價課稅,取代奢稅下場
: 3.實價課稅,稅收不會增加,這就是不立即實價課稅的主因,
: 若你買進中大樓1000萬元,貸800萬元,五年後賣1400萬元,
: 的買賣全部由仲介成交,此時,土增稅照繳,建物部份由現在的
: 財產交易所得稅改成實價課稅
: 此時,用七三分來粗算
剛剛查詢了一下相關文章
貌似房貸利息真的可以扣抵耶???
http://www.cthouse.com.tw/BuyingHouse/TaxSkill/Sale2.aspx
試算列舉扣除售屋成本與以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之結果,以金額低者申報,
故如果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及移轉成本而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
同時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房屋的價金、購屋的費用(契稅、印花稅、
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房貸利息、裝潢或
修繕費、仲介費及廣告費等,則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4&FLNO=17-2
第 17-2 條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
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
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
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所得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
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
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
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作者: seelove (加油吧!!)   0000-00-00 00:00:00
使用期間的利息不能扣~只有買屋當時交屋前的利息可以扣
作者: hsupohan (.)   0000-00-00 00:00:00
推樓上。是因為使用期間內 房貸利息已經是綜所稅的扣除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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