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買屋糾紛?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3-11-22 05:00:55
※ 引述《Jasonsue (一路順風.)》之銘言:
: ※ 引述《Jasonsue (一路順風.)》之銘言:
: : 想不到,這種事也會發生在我身上,考量到事情ing中,以下部分字眼會帶過,
: 廢話不多說講正題。
: 先謝謝各位的回覆,PTT真的是臥虎藏龍,有人回的建議比我今天諮詢的律師,
: 更清楚也更詳細.
: 碰到這種事沒人願意,但碰上了就只能想辦法解決..
: 目前三方(賣方、仲介、買方),賣方和買方對協議書裡的條文有爭議,
: 仲介有在協調,但說實在以我立場他們自己挖的洞,自己填,是應該的..
: 只是把我們也拖下去而已..
: 解約仍是買方的主張..反之賣方只要有人接.也願意解約..
: 調解的方式, 除了走律師訴訟外, 還有別的嗎?
直接檢查不動產說明書有沒有寫
如果有寫
那沒有救了
如果沒寫 或寫錯 就直接拒絕履約
跟消保會投訴
仲介造成你的表意錯誤簽訂契約 不動產說明書不實
要先罰30萬
然後你的損失都要全部賠給你
記得不用攻擊你的仲介
你只要全力攻擊不動產經紀人即可
不動產經紀人就是你手上會有一份不動產說明書蓋章的那個人
你的契約書理論上他也會蓋章
記得攻擊他
請律師也攻擊他就好
請誰來都問他即可
家人來也全部集中火力攻他即可
消保會投訴後
再遞件調解會
對造一樣是那一位不動產經紀人
方式一樣
全力攻他即可
不用管法務講什麼
簽約法務有來嗎
你是跟法務簽約嗎
法務要賠錢給你嗎
都不是嘛
你跟一個契約上沒有關係的人談什麼?
你要不要跟路邊攤阿姨討論你的案子?
第三,跟不動產經紀仲介全聯會投訴
也一樣攻擊這位不動產經紀人
千萬記得
上面這三個場合
其他無關的人發言就叫他們閉嘴
集中火力攻擊不動產經紀人
你只要問他就好
不用問別人
所有問題都問他
如果他缺席,請記錄或調解主任或消保委員記錄下來
如果他回答亂七八糟,請記錄或調解主任或消保委員記錄下來
可以留作後續訴訟用
記得全力攻他
作者: Jasonsue (一路順風.)   2012-01-22 07:18:00
確定不動產說明書上沒寫到變電所,你的建議(筆記)..感恩.
作者: mulder13 (我們都是新鮮人)   2012-01-22 10:36:00
好文 (筆記)
作者: logen (前しか向かねえ)   2012-01-22 13:30:00
那個不動產經紀人應該就是他門公司出執照的 所以會怕被吊銷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16:00
變電所 非重大瑕疵 且仲介的表訴原告需舉證 勝訴機率不高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17:00
變電所、墳墓、加油站等嫌惡設施會被判為應知或可得而知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27:00
且依新增修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29:00
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說明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30:00
但"必要"之認定可能要法官認定 最重要的是 24條之2的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31:00
施行日期,行政院要另定之(第29條) 悲劇了~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34:00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也不含嫌惡設施 所以這點仲介也站的住腳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39:00
至於吊銷不動產經紀人證照更是沒那麼簡單 請看第31條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40:00
這種都是告經紀業的 光針對經紀人來說 看來機率太低了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43:00
還是我誤會原po是指該名"不動產營業員"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52:00
而非蓋章那個"不動產經紀人"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5:53:00
只拿到營業員"證書"的不配稱為經紀人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6:06:00
騙人亂唬爛的仲介只配稱騙子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2 16:10:00
最近還有人說黑心仲介又稱"屎味"??是中文還是英文?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3 10:08:00
昨天大致翻了一下條例 應該可用不動產經紀業條例第26條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3 10:09:00
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3 10:10:00
但受損害現階段目前看不到,但針對的是該名經紀人員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3 10:11:00
和經紀業 至於不動產經紀人 專攻他只會被轉移焦點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3 10:12:00
攻擊不動產經紀人只會浪費時間針對交易流程是否有瑕疵
作者: tarusu (越努力越幸運)   2012-01-23 10:13:00
譬如說有沒有在該蓋章的文件上蓋章等 這不是解決這事的重點
作者: sam197665 (東哥)   2012-01-26 19:19:00
嗯,t大說的對,這樣爽到律師,模糊焦點,烏賊戰是手法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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