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源:自由新聞網
[連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26/today-so12.htm
2.內容:
〔記者項程鎮、張文川、林美芬/綜合報導〕
顏姓婦人委託永慶房屋銷售台北市金華街的1.2億元三角窗金店面(見右圖,記者項程鎮攝),以9188萬元成交簽約,後來顏婦反悔不想賣,也不願付仲介費,永慶房屋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為永慶房屋已仲介成功,判決永慶房屋勝訴,顏婦需付367萬元仲介費及利息定讞。
在金店面經營自助餐的顏婦昨表示,當初與房仲簽賣1樓35坪店面,當晚經兒子一講,想清楚「我又不缺錢,幹嘛要賣」,隔天就去解約,後來想賠給買家1%和解,但房仲服務費要4%,她才拒付,「如今法院要這樣判,我也沒辦法,不然能怎樣。」
1名房仲業者表示,該地段1樓店面的物件很少釋出,路口金店面更罕見,100年時,金華街老舊公寓正值都市更新題材發燒之際,又有華光社區開發案、捷運信義線等題材表現,房價看好,屋主可能因此反悔;另1房仲業者則指出,該地段1樓店面目前成交價從每坪200萬到300萬元都有,其實前年9188萬元成交價略微高於行情,若是現在則合理,因屋主是穩定的自營餐廳,沒有租金報酬率考量、也無資金需求,難免惜售。
判決指出,顏婦100年7月22日委託永慶房屋銷售店面,出價1.2億元,雙方簽立銷售委託書,委託期間從100年7月22日到100年8月22日,同年8月12日雙方變更銷售契約,委託價改為9000萬元,顏婦之夫還簽立「服務費(即仲介費)確認單」,同意付367萬元仲介費,隔天李姓男子以9188萬元簽約買下。
屋主︰服務未完成 收費過高
顏婦主張,變更委託價為9000萬元,永慶應以2%收仲介費,簽約隔天她就向買方李姓男子表明不願賣,後來雙方協議解約,因此後續賣屋仲介服務都未進行,永慶想索取367萬元仲介費,顯然收費過高,希望酌減費用;永慶不退讓,堅持如數收取仲介費。
顏婦說,簽約已是晚上12點到凌晨1點,工作很累,當時只是要了解買方出價意願及條件,賣出價格和當初設定的1.2億元差太多。
負責本案的永慶仲介劉錦峰則說,當天簽完買賣契約,顏婦還感謝他說,「賣了這麼久終於成交」,買方也把頭期款匯入履約帳戶,不料屋主又說不賣。
合議庭指出,屋主既然另外簽約同意仲介費為367萬元,就應履約,何況本案房價高,簽約時雙方都有家人陪同,應會謹慎處理,並無急迫輕率情形;本案一、二審皆判永慶勝訴,屋主上訴也遭最高法院駁回。
3.心得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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