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案例長)
台灣的政界法界不乏許多國外留學回來的人才
或是聰明絕頂的智囊團
大家應該都知道德國對於房地產控制的一套方法
如今泡沫吹的這麼大 當初或是現在 一定有人考慮參考德國經驗
究竟為什麼會搞到今天這個局面? 明明GOOGLE一查就可以查到德國怎麼控制房價
為什麼神之島偏偏要這樣弄到超級大泡沫呢
有沒有大神可以分析一下 XDD 我非常好奇 究竟甚麼原因 可以搞到台灣今天這個局面
※ 德國沒有將房地產作為支柱產業,不依靠房地產增加GDP,也不依靠房地產創造就業
機會,更沒有土地財政。迫於選民壓力和選票丟失風險,政府雖然控制著不少的公共土地
和住宅,但並不敢通過炒高地價來增加收入。
與此同時,政府將居住作為一項國民福利來對待,並不完全放任市場去無節制調節。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福利政策中,住房是內容之一。倡導自由市場經濟萬能的美國,2000年
政府財政救助住房補助,就佔到聯邦預算總支付的2%。同時,住房抵押貸款利息可以作為
個稅收入中的抵扣額度,實際上變成一種稅收補貼。中國內地應該進一步強化將居住作為
一項國民福利的觀念。
德國沒有炒房史。在德國炒房要交3.5%的交易稅,有了盈利還需要繳納差價盈利稅,
基本無利可圖。對於哄抬房價者,輕則罰款,重則坐牢。並且,德國政府對房租漲幅也有
嚴格的限制,房租也並不高。
http://big5.chinanews.com:89/house/2013/10-23/5411995.shtml
※德國:最近10多年德國房價平穩甚至下降,與周邊國家特別是西班牙的房價飆升形成鮮明
對照。德國不對房地產市場直接進行干預,但通過出臺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使房地產市場
有序發展。德國出臺《住宅建築法Ⅱ》,以法律規定開發商必須建造滿足各個階層需求的
房屋,這些房屋在面積大小、房屋設施和租金或購買能力等方面要分層次。同時,德國政
府推行“社會住房”和“住房金”等政策,以資助低收入家庭滿足住房需求。
http://finance.sina.com.cn/j/20111021/154810666478.shtml
※據德國法律規定,如果地產商或出售人制定的房價超出“合理房價”的20%,就構成違法
,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房價不立即降到合理範圍,地產商或出售人將會面臨最高
10萬馬克的罰款;如果地產商或出售人制定的房價超出“合理房價”的50%,就構成犯罪
,地產商或出售人將被加重處罰,甚至要判3年徒刑。
德國擁有一套獨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制,房地產評估師和房地產評估委員會發揮了重要
作用。評估師為獨立執業者,資格實行年審制,評估師對於自己的評估報告負有法律責任
,若評估結果有誤,將面臨被當事人起訴的風險。
如果法院判定評估確實有誤,評估師要賠付當事人損失,若相關保險合同賠償金不夠賠付
,評估師還需用個人財產補償。
房地產開發商在德國的角色並不重要,更不具備壟斷優勢,自建房合作建房受政府鼓勵,
相反政府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約束和監督非常嚴格。
德國房地產開發商分為兩類,一類是傳統意義上的房地產開發商,負責房地產專案的開發
、設計、管理,房屋建設;另一類只負責建房和銷售,被稱為建築承擔人。這兩類房地產
開發商在德國占60%,而合作建房和自建房,在德國占40%。
http://world.soufun.com/osnews/2013-8-9/10730585.htm
※ 分析德國房價十年不漲的內在原因,認為政府所採取的一系列措施不容忽視:
(1)確保房屋供求平衡,穩定房價。無論在聯邦還是州、市及村鎮層面,德國都有
著詳盡的建房規劃,住房建設依人口需求而定。目前有8200萬人口,而住房總數達到約
4000萬套,完全滿足了每個家庭一套住房。此外,德國每年有25萬套新公寓竣工,在很大
程度上平抑房價的上漲。
(2)特有的“合同儲蓄”住房金融模式,以及房貸的固定利率機制,為穩定房價提
供了金融制度保障。與住房抵押貸款模式或公積金模式不同,德國實行“先存後貸”的合
同儲蓄模式。這種房貸的實質是“合作”而非贏利,合同儲蓄大約占到德國房貸總額一半
左右,另外20%家庭儲蓄,僅有三成住房貸款來自於商業貸款。
(3)發達的房屋租賃市場成為穩定房價的“定海神針”。德國自有住房率為42%,而
租賃住房率卻達到58%,特別是年輕人中77%都是“租房族”。
(4)鼓勵自建房、合作建房,打破開發商對房屋供應的壟斷。德國住宅合作社的出
現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合作社共同建房已成為德國住宅建設的主要組織形式之一,合
作建房占每年新建住宅總數的比例超過的30%。
(5)建立地產價格獨立評估機制,實行“指導價”制度。各類地產價格並不是由房
地產商說了算,也不是由政府說了算,而是由獨立的地產評估師來評估認定。評估師對自
己的評估結果負責30年,對評估中的錯誤負有法律責任。
德國法律規定,對於房價、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地產商和房東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合理房價”的20%為“超高房價”,根據德國《經濟犯罪
法》就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房價不立即降到合理範圍內,
出售者將面臨最高5萬歐元的罰款。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50%則為“房價暴利”,這
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出售者將受到更高罰款,甚至最高被判處三年徒刑。這對某
些妄圖謀取暴利的開發商、炒房者而言,其威懾作用不言而喻。
(6)稅收調節遏制房產商、炒房者獲取超額收益。在德國,自有自用的住宅不需要
交納不動產稅,只交納宅基地的土地稅。用於出售的房地產首先要繳納評估價值1%-1.5%
的不動產稅,房屋買賣還要交3.5%的交易稅。如果通過買賣獲得盈利,還要交15%的差價
盈利稅。自有房屋的出租除繳納不動產稅外,租金收入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稅率在20%
至45%不等(2009年後統一為25%的資本利得稅)。最後,房子的管理、維修等費用也很高
。重重的稅收限制,已經大大壓縮了炒房者進行“低買高賣”的利潤空間,對於炒房者而
言可謂釜底抽薪。
(7)並不把住宅建設作為德國經濟增長的“支柱產業”,而是作為社會福利機制的
重要一環。
以上各類政策,雖然並不能涵蓋德國房地產制度的全部,但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德
國房價之所以能夠保持十年不漲,並非出於偶然因素,德國政府獨具特色而又針對性極強
的調控政策,正是長期保障房價穩定的關鍵所在。
http://www.readit.com.cn/djwz/dqsj/2013/04/709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