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問各位高手幾各問題
甲方:小弟 乙方:屋主
丙方:仲介 丁方:代書
事由:甲方與乙方於102年11月27號簽訂買賣契約,約定最晚點交日為103年1月11號,並
約定但書 →
買賣雙方同意,買方貸款不足168萬時,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買方支付簽約金無息退還給買方,但解除契約產生費用由買方支付。
合約載明:
甲方如須辦理貸款作為尾款,應於簽訂本買賣契約後二十天內完成對保、開戶...等
而貸款申請全權委託丁方辦理。
但現在問題是:
1.一直到12月27號,丁方才電話通知說要補保人(期間已經過一個月,而
經甲方詢問是情況是,丁方跑過很多銀行,而銀行不願接這個案件),
那甲方是否能主張解約呢?
因為已經違反了合約所載明的二十天的期限。
2.12月28號甲方補了保人資料,到了103年1月6號,丁方通知甲方,銀行
只願意核貸160萬(利率2.13),剩下8萬需要我們現金補足;當下甲方即
主張約定之但書-解除買賣契約。
但1月7號下午,丁方卻又通知銀行願意核貸168萬,不過條件是分15年
攤還,而多貸的8萬(利率2.7%)需於7年內清償,這又違背了當初所要求
的分20年貸款。
於今日1月8號寄出存證信函主張解約
難道主張解約無效嗎?
希望有高手板友幫忙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