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4-03-04 00:50:28民法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民法賦予5年的瑕疵擔保時效,對屋前所有權人是很不公平的
畢竟房子經過5年的時間會有多少變數沒人知道
房子也不是新房子有結構15年的保固,其餘設備為1年
但是新房子對於結構以外保固一年,似乎也只是合約上的定義
不過重點在於.....
原先就有的漏水
發現的半年內要提出主張
超過半年就沒有了
問題在於要怎麼舉證.....
你要怎麼舉證是半年內發現的
屋主只要跟你說你漏水可以忍半年???
就倒了....
這也就是所謂的漏水保固期為半年的由來......
※ 引述《BDplay (很藍)》之銘言:
: 一般來說房子買賣 房仲都說前屋主保半年 只要都沒有動裝潢或整修
: 但是前幾天在蘋果日報上看到
: 房子若是漏水 可以向屋主提出賠償或整修
: 因為民法 物之瑕疵擔保是五年
: 所以想問一下版上各位先進
: 另外 一般房子買賣契約上 會有寫到房子漏水屋主責任保障多久嗎?
作者:
nutype77 (nutype77)
2014-03-04 16:26:00半年內所發現的瑕疵漏水,都可以追朔5年,超過時效等同放棄
作者:
nutype77 (nutype77)
2014-03-04 16:28:00這官司打過,很清楚地告知,如超過半年後發生的,你就要舉證
作者:
nutype77 (nutype77)
2014-03-04 16:31:00事前就可能發生,不過要到調解去,上次承擔3/1費用
作者:
nutype77 (nutype77)
2014-03-04 16:34:00買的都是二手屋
發現的半年內主張v.s半年內發現??又在亂講一通了 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