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售屋後2年失火,這樣責任要算誰的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4-03-14 10:06:15
你好,我是房版鍵盤律師。
依民法373 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另依同法351、355條第一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
本題買受人知該建築物為33 年屋齡房子,
客觀上應知有線路老舊的問題
主觀上在裝潢時亦應就線路問題為調整。
故出賣人不用負責。
作者: riya (東京日和)   2014-03-14 10:07:00
我看他波這篇應該只是想發洩幹譙凹買方結果大家認真回他
作者: binshin (高級工讀生)   2014-03-14 10:50:00
科科
作者: GraTravels (畢旅Or班遊請找我)   2014-03-14 11:19:00
認真很好 大家可以多學一點 XD
作者: KMalone (Going forward)   2014-03-14 11:45:00
推認真!
作者: stupigII (有遺憾,也不要有後悔)   2014-03-14 12:06:00
......真的要賭這麼大嗎? 台灣的法官可是依法條在判的
作者: shonbn   2014-03-14 12:19:00
鍵盤吞就可以了... 但這真告的贏分我一點吞
作者: inyo (@_@)   2014-03-14 12:20:00
我也幫忙吞個一頁好了XD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3-14 13:28:00
373的重點在於標的物交付後危險移轉於買方,跟今天的物之瑕疵擔保無關。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3-14 13:31:00
而351則是權利瑕疵擔保的問題,不過今天買賣標的物是房子非債權,所以只能以355第二項主張對方有重大過失,免負瑕疵擔保責任
作者: shonbn   2014-03-14 18:18:00
不知道重大過失是指他未知有瑕疵 或是之後裝潢導致損毀?
作者: shonbn   2014-03-14 18:19:00
如果賣方告知屋齡且未修繕過線路 那應該就是已告知了?
作者: shonbn   2014-03-14 18:20:00
畢竟應該沒有賣方會保證無瑕疵吧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3-14 22:11:00
是重大過失而不知道電路老舊的瑕疵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3-14 22:12:00
至於危險並不包涵瑕疵吧 要不然民法227不就無法主張了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3-14 22:13:00
物品未交付前要如何主張不完全給付?
作者: pcappuccino (cappuccino(天龍廚神))   2014-03-15 03:30:00
不然賣方可以原價買回,或是原價賣我也可以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4-03-15 12:52:00
哈哈 原價買回應該會很多人搶這要 哈哈
作者: mecca (咩卡)   2014-03-15 13:03:00
XDDDDDDDDDD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4-03-19 12:44:00
物之危險亦應包含物之瑕疵??請問這是那一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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