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出售法拍土地,須併綜所稅繳納

作者: fytnship (<( ̄︶ ̄)>)   2014-05-20 16:16:29
1.來源連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520001624-260410
2.內容:
出售法拍土地,須併綜所稅繳納
2014年05月20日 08:16
法院指出,司法院在101年1月20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宣示所得稅法第15條規
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違憲。但該解釋並未溯及既往,因此在該號解釋生效前
,自法院法拍取得土地,出售後扣除成本,仍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以免被罰。
北區國稅局以彭姓婦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當律師的配偶處分財產交易
所得2,311萬元,暨執行業務所得5,600元、抵押利息所得56,436元等收入,除歸併核定彭
婦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861萬元,開單補徵應納稅額629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罰鍰313萬
元。
彭婦於是與國稅局打起官司,彭婦主張,她的配偶縱有應納稅額,也是非薪資所得,而她
只是個家庭主婦,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
增加她的稅負,已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宣示為違憲,國稅局竟仍拿這項規定對她核
課綜合所得稅,並不合法。
北區國稅局反駁指出,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雖然認為7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
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部分,違憲,應自該解釋
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不過,國稅局說,大法官該號解釋文並沒有溯及既往,因此,彭婦這件稅額的計算仍應依
行為時的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報繳課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國稅局以彭婦的配偶聲明承受債權人抵押物的法院拍賣價款
,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的餘額,分別核算他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為2,311萬
元,歸併當年度彭婦的綜合所得課稅,並無逾越法律規定。(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
張國仁/台北報導)
3.心得或感想:
該繳的稅還是問清楚 誠實報繳
一不小心幾百萬就飛了 而本例飛走近千萬
買賣房地所得納入綜所稅 而最高級距又增加課稅比也提高
所以...你知道的
作者: bjoe (人生多變)   2014-05-20 18:34:00
買賣土地不用好嗎~~此案例應該是取得為債權而非買賣故被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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