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買方A買一屋,發現權狀上有部分土地為鄰居B的加蓋所佔據
(加蓋部分為磚塊與鐵皮構成,約一坪大),而B屋久無人居。
經鑑界後確認B屋佔據部分為A所有。
A以謄本資料找到B屋主戶籍地,但按門鈴無人回應。鄰居說屋主會再傍晚
回來澆花後便離去。A有留下聲明書請屋主出面處理。隔日再去戶籍地,信件皆
已收去,類似情形出現三次。但過了二個月了,都沒有回應。
想請問專家,要如何讓屋主出面回應呢?現階段先寄存證信函?
問題1:有辦法以告訴刑事竊佔讓警方傳喚屋主,然後再調解或和解嗎?
問題2:或以民事提起簡易訴訟,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縱拿到勝訴判決,執行
費用一樣是原告負擔?
問題3:如果自行請工人牆拆,會吃上刑事官司嗎?如果需在民事上賠償對方損失
可以主張以租金的不當得利請求抵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