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標準出爐 最多3戶
2014-06-10 00:57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打擊囤房,非自住房屋稅將調高。財政部昨(9)日正式公告,供自住用的住家用房屋
之認定標準草案,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自住以3戶為上限;換言之,
第4戶以上將視為非自住房屋,明年5月申報房屋稅時,將適用新稅率。
房屋稅條例日前三讀過關,各縣市房屋稅將分為自住與非自住房屋,適用差別稅率。自
住用住宅房屋稅負不變,非自住房屋稅率下限則調高至1.5%,最高至3.6%,同時納入囤
房條款,地方政府可按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數訂定差別稅率。
財政部昨天正式公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按規
定草案將預告7天。依財政部定義,只要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使用,即屬自住用住宅,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全國合計上限為3戶。
財政部表示,在訂定供自住用的住家用房屋認定標準時,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
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於社會常態,應認定屬於自住使用房屋,才合乎社會人情。
不過,為避免有心人士用人頭戶來規避稅負,影響地方財政,因此限縮為本人、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上限,以符合社會現況、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
另外,為鼓勵囤房族將空屋釋出,出租給社會上有需要的人,財政部也依據獎勵民間成
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凡出租給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的中低所得家庭
,作為住家使用的公益出租人,該出租房屋可視為自住房屋,享有房屋稅負不變的優惠。
財政部強調,稅制建立不易,除了中央修法區分房屋用途來課稅之外,地方政府也須同
步調整稅基,最好能仿效台北市採取累進稅率課稅,以發揮打擊囤房的效果。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40610000141&cid=120
心得或感想:
還好稅率不高 適度上調 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又能穩定房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