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問,她去年六月買了一間房,她老公同年11月也買了一間房,現在第一房已滿一年,想賣掉,這樣第一間未滿兩年賣課奢侈稅嗎?若主張是換屋,以下面法規B看來是不會課,但有人跟她說這樣還是會被課到,所以有點疑惑,請各位高手指導一下。
法規是:
下列銷售不動產之情形均非屬課徵範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參照)
(A)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間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即自用住宅非屬課稅對象)。
(B)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間房屋時擁有2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該第1間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 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