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個人以買賣法拍屋為業 需課營業稅

作者: fytnship (<( ̄︶ ̄)>)   2014-07-06 16:10:16
1.來源連結: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6/8781317.shtml
2.內容:
個人以買賣法拍屋為業 需課營業稅
【聯合報╱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2014.07.03 04:24 pm
南區國稅局表示,將自103年8月1日起進行102年度營業稅查核,本次鎖定,「以買賣房屋
或法拍屋為業的個人」。
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獲利,若符合設有固
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及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
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人等條件之一,依照財政部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解釋,「營業場所」包括有形與無形的形式,例如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都算是營業場所。「營業牌號」簡單來說就是有招牌,即使沒有正式辦理營業登記,有
招牌就可認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基於愛心辦稅與落實輔導代替查核的原則,即日起至7月31日為輔導期,南區國稅局將並
103年8月1日起進行查核。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前,如自行檢視依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罰。
3.心得或感想:
偶然得知的消息 上網搜尋一下真的有
只有南區國稅局嗎? 似乎是全台?
http://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6756856640542448581
自103年8月1日起即將進行102年度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之查
核作業
越來越多民眾以房屋買賣為投資工具,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
,如從事經常性買進、賣出房地產以賺取差價者,即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之
銷售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為杜絕個人取巧逃漏稅捐,以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將循往例自103年8月1日起,開始進
行102年度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之查核作業。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落實以輔導代替查核,將自即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進行輔導,輔
導期間內已依規定自動補辦理營業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稅款,除經人提供具體事證進行檢
舉或已進行調查者外,可免予處罰。該分局呼籲,務請把握時效,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 本分局銷售稅課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300
更新日期:2014/07/03
作者: apson (apson)   2014-07-06 18:06:00
法拍屋的肉很少了
作者: fytnship (<( ̄︶ ̄)>)   2014-07-06 20:04:00
南區國稅局的文說不只法拍屋 房屋買賣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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