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版友的解釋 仲介現在是用這條跟我求償仲介費,因為斡旋書在退訂時
已繳回給仲介,以下是我印象中的條約內容,所以我不知道怎麼主張立場
因為我也認為合約未簽=交易未成立,有詢問過消保官,也是認為這是模糊地帶
"買方如違約不簽署書面買賣契約,或買賣契約成立後,因可歸責買方責任
使契約不成立,仍需支付買方所負擔之仲介費,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者,亦同"
※ 引述《sibyls (被動工作狂)》之銘言:
: 我是買方 本來已經斡旋成功 尚未簽約 後來家人反對而取消
: 也已經跟屋主和解 收取部分斡旋金
: 可是仲介打來說 因為斡旋已經成功 所以要收仲介費打七折
: 請問就法律上來說合理嗎? 我問過其他家仲介 都說退訂沒有再收仲介費的
: 我真的是不知道如何處理 請問是否有法律上專業的板友幫忙 謝謝
: PS.仲介是台灣第一大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