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斡旋成功後買方取消要收仲介費嗎?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7-22 07:12:27
: 推 N7000:a大的個人意見我很尊重阿,我只是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07/22 00:20
: → N7000:為民法的特別法,在服務費的部分應該優先適用其規定來看。 07/22 00:21
: → awanderer:敢問該條例有何特別規定之處? 07/22 00:24
: 推 N7000:除第19條之外,就是應回歸雙方簽訂之斡旋契約(委買/委賣)來 07/22 00:29
: → N7000:確認因可歸責於一方導致契約不成立時之權利義務關係。 07/22 00:30
: 推 N7000:至於仲介在民法上的契約性質,居間說(如a大主張)近來確實在 07/22 01:03
: → N7000:實務上被採用的比較多,但"委任說"和"混和說"也各有人主張, 07/22 01:05
: → N7000:可看 最高法院99年台上第1858號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077號 07/22 01:06
讓我們來看看N7000大所說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特別規定及實務見解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
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
支付人。
恕小弟眼拙,我還真的看不出來這條到底是什麼民法的特別規定
最多就是針對服務報酬的部分如何計算,須按實際成交價金來認定
本案已斡旋成立,因買賣契約業已成立,實際成交價金洵勘認定,計算上並無困難
不知道N7000大所說此條為民法的特別規定,特別在哪?
二、兩則最高法院判決
(一)99台上1858判決
此判決之案例事實是委託設計監造及工程案,與現在討論的仲介契約風馬牛不相
干,不知N7000大舉這個字號是想告訴大家什麼呢?
(二)96台上2077判決
此案的案例事實是有一個人委託仲介,除了請仲介幫忙向賣方出價之外,還另外
委託仲介幫忙找人來鑑定房子是否為輻射屋,所以法院就這兩部分的行為:向賣方
出價部分認定為居間契約,委託鑑定輻射屋部分認定為委任契約,而買方在一次
委託出價行為裡面,同時載明這兩件事,所以認定這個委託出價行為屬於居間及
委任的混合契約。
N7000大,請問他有說居間就是混合型契約嗎?原PO只說斡旋成立,有說有另外委
任仲介什麼事嗎?這號判決是因為有兩件事情在同一個契約裡,才會說是混合契約
但原PO所述案例並沒有這樣的情形,所以請不要隨意將兩者混為一談!
最後,這個判決裡面,最高法院的意見通篇沒提到契約性質的認定,所有有關契
約性質的認定,都是高院或地院的法律見解,請不要把最高法院沒表示的見解,
隨意冠上最高法院的裁判字號,說這個法律見解是最高法院於此判決認定的,這
樣會造成社會大眾的誤會,舉例請舉適切的例子,這樣才是負責任的好網友/仲介
三、有問題歡迎大家再討論!
作者: cicatrix (一起來當新店人)   2014-07-22 09:01:00
作者: a25042121 (何金銀)   2014-07-22 09:06:00
推~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4-07-22 09:15:00
斡旋成功就是成交了,沒有屁話吧不只房屋買賣,一般商業行為也常發生口頭約定後就先上了,事後再補合約流程。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2 09:33:00
為避免社會大眾誤解,一定要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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