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N7000大說我是個人意見,負責任如我,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我的論斷基礎
供各位前輩公鑑
一、"仲介"是一個什麼樣的行為
仲介在法律上,毫無疑問的是屬於民法565以下的居間契約,而且是屬於"媒介訂約"
型的居間,也就是說要仲介要讓買賣雙方成立契約之後,才算是完成他的任務,也
才可以依民法568I請求仲介服務費。
二、什麼時候買賣契約成立
這邊跟大家說一個法律小常識,法律上契約成立原則上是不以書面為原則,也就是
說只要兩個人口頭講好就可以成立契約,而且不用針對契約的每一個部分都鉅細靡
遺的講好,只要針對契約的重要部分都講好之後,契約就可以算是成立。在買賣契
約來說,只要針對買賣的標的物確定,要用多少錢買兩邊講好,這樣契約就算成立,
這個時點也就是所謂的斡旋成立時點。後來代書請雙方來簽約的儀式,就真的只是
儀式,不會因為沒有坐下來簽約,契約就不成立。
三、結論
什麼時候付服務費? 雙方契約成立
房子買賣契約什麼時候成立? 斡旋成立的時候
本案斡旋是否成立? 依原PO說法已成立
本案應否付服務費? 要,一毛都跑不掉! 故得證#
四、小叮嚀,以上還是屬"個人意見",最後還是取決於當事人間有無特約而定。
法律意見可以參考高等法院97上947號判決
鍵盤意見,下台一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