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小弟又來發問了><
事情後來發展,
我們出的金額X,A房仲說無法成交就退回斡旋金了
因為B說金額X可以成交,想委託B去跟屋主談
(B還不收我2%服務費,差了快100萬...)
為了迴避這條「二等親兩個月內購買相同屋件,需一樣付原A房仲2%」
想請問大家兩個月的起迄是怎麼計算的?
例如: 7/1簽斡旋單、7/10過期、7/12才拿回斡旋金
這樣兩個月的起點應該是以哪個為主呢?
另外迄點是和B簽斡旋單? 和屋主成交簽約? 還是交屋的時候呢?
如果迄點是以交屋的日期來看的話,
現在就想找B簽斡旋然後跟屋主談延後交屋
話說其他人要查,應該查不到成交簽約的日期吧!?
謝謝大家~~
※ 引述《polomoss (小澤)》之銘言:
: 不好意思,小弟第一次買房
: 之前由A房仲帶去看一間房子,也下了斡旋
: 因為有店面要處理掉,找了B房仲幫忙賣
: 結果B房仲這兩天跟我說,
: 那間屋子他們也有委託書,
: 叫我們跟他們買然後免收服務費(A房仲收2%)
: 然後我拿斡旋書問B
: 「二等親兩個月內購買箱同屋件,需一樣付原A房仲2%」
: B說那是專任約才有效果,但我查了一般約也一樣有效
: 請問哪個才是正確的...
: ps, 話說B房仲直接把屋主底價跟我們說,
: 比目前A房仲給我們的價格低了快150萬
: 請問有可能A、B房仲可以談到的價錢不同嗎?
: 原本是傾向還是找原房仲A,
: 但會不會房仲A永遠談不到我要的價格,但房仲B可以
: 新手發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