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簽要約書 付斡旋 留意違約要賠錢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8-07 07:38:08
1.來源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40726/35980897/
2.內容:
2014年07月26日
【倪浩倫╱台北報導】民眾透過房仲看上滿意的房子後,為了展現購買意願,買方會被要
求簽訂「要約書」或是繳交「斡旋金」,方便房仲去跟屋主議價。要注意的是,買方在屋
主同意後才因故反悔,皆要負擔違約金。
屋主和房仲簽售屋契約時,會根據屋況、地段以及屋主意願進行討論,決定售屋價格(俗
稱底價),一般來說,當房仲帶看屋時,若是發現客戶有購買意願,便會請客戶出個願意
購買、且自身能負擔的價格,並且,出一筆「斡旋金」或簽要約書,表示確實具有購買意
願,並非只是空頭喊價。
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解釋,當買方所出的價格,達到屋主底價、且簽約時授權房仲可
代收訂金,此時斡旋金將直接轉成訂金;就算未達到底價,當屋主同意以買方的出價成交
,此時一樣會將斡旋轉訂金,並根據《民法》248條來推斷買賣契約成立。
政府在1997年起,要求房仲業者在斡旋金制度外,須同時提供要約書給買方選擇。不同於
斡旋金,要拿出一筆現金或是本票,簽訂要約書時,買方不用拿錢出來,但同樣要註明「
願意購買」價格。賣方若同意買方出價並簽名後,房仲便會和雙方約時間簽約。
斡旋金和要約書制度,除了展現客戶買房誠意,也有遏止雙方臨時反悔、浪費彼此大量時
間和精力的作用。
信義房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說,就斡旋金制度來看,若買方斡旋已達賣方
底價,進而轉成訂金後,若買方反悔不買,斡旋金將被沒收,一般金額多為出價的2%、或
10萬元上下。
「但若明明已達底價,賣方卻反悔不賣,除了將全額退還斡旋外,將賠償買方一筆與斡旋
相同的違約金。」根據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無論是買方或賣方違約,所須賠償的金額中,
會有一部分會賠給房仲,數字多寡則依契約內容而定。
以存證信函撤約
斡旋金和要約書最大的不同,除了有無現金、本票流通外,尚有賠償金的多寡。中信房產
行銷企劃部經理江龍名說,斡旋金違約的話,是付多少賠多少,「要約書則不同,根據政
府規定,違約金為買方出價的3%。」若某A出價1000萬元,經賣方同意後卻反悔,則須賠
償30萬元違約金。
游璿樺補充,如果買方在要約書出的價格,已達賣方底價,賣方卻不願售屋,此時買方無
法拿到任何賠償金額。「但因賣方違反了委託銷售契約書內容而致交易失敗,賣方須賠償
底價4%的金額給房仲。」
如果買方付了斡旋、簽了要約書,難道就沒有機會反悔嗎?定型化契約有註明,買方有3
天的審閱期,但要注意的是,一般買賣意願書上會有「買方已充分了解契約內容,並自願
放棄3日以上審閱權利」或「買方已行使契約書審閱權」等字眼。
此外,在房仲將斡旋、要約送達賣方前,買方仍有權撤回,此時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
書面親自送達賣方,即產生效力。
【違約金求償叮嚀】
●買方
斡旋金
◎出價達賣方底價,且已經轉成訂金後,則推定契約成立
◎若反悔不買,斡旋金將被沒收
要約書
◎賣方在要約書簽名,同意以買方出價金額售屋
◎若反悔不買,須賠償賣方開價金額的3%做為違約金
●賣方
斡旋金
◎買方出價達賣方底價,或同意買方出價來售屋
◎若反悔不賣,斡旋金全數退還買方,還須賠償買方同樣金額的賠償金
要約書
◎賣方簽名同意買方出價金額,事後反悔,須賠償買方開價金額3%做為違約金
◎買方出價達賣方底價,賣方拒絕簽名售屋,須賠償仲介開價金額4%做為違約金
●房仲
斡旋金╱要約書
◎買、賣任1方賠償違約金給對方時,房仲可要求一定比例的金錢,比例視簽約內容而定
3.心得或感想:
一.斡旋成功推斷買賣契約成立
二.以存證信函撤約
三.買方要約書違約要陪"賣方開價"的3%,賣方要約書違約要陪"買方開價"的3%
四.房仲可要求一定比例的金錢,視簽約內容
五.審閱期三天
作者: yao (ㄧㄠˊ)   2014-08-07 07:43:00
心得第四點才是爭議最多的地方 到底用總價抽還是用3%抽
作者: mauricew (Money talks)   2014-08-07 07:46:00
如果金額大筆的話 邀約書比斡旋還可怕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8-07 08:01:00
3%的比例抽 maybe50%這樣
作者: yao (ㄧㄠˊ)   2014-08-07 09:26:00
上次看到一篇仲介費照原價收的...就是總價的2% 4%之類的...
作者: keepstudying (keepstudying)   2014-08-07 10:08:00
還有「斡旋金」這東西? XDDD 台灣房仲為了賺錢還自創出許多名詞阿,不夠低價就不買了,還付你錢叫你斡旋?
作者: darthv (閑談莫論國事)   2014-08-07 10:11:00
租房子還要出斡旋的甚麼鬼都有
作者: chenghan (好像很震撼)   2014-08-07 11:08:00
是用3% 但這3%不得超過服務報酬上限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8-07 12:26:00
2%4%是服務費
作者: realfar (鐵桿黃非綠)   2014-08-07 13:22:00
沒有誠意就不要出價,出了價簽了字就該負相對法律責任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8-07 14:06:00
這篇是不動產經紀業的立場,會這樣說不意外啊。簡單說,要你簽字放棄契約審閱期這點,這幾個法務怎麼沒提有違反民法247之1第三款和消費者保護法地11條之1?而且內政部的要約書,明明就說"本要約書經賣方承諾並送達買方後"才有那3%違約處罰的問題,在第四條要約的拘束那邊也開宗明義說,送達是要約生效的必要條件,跟業界的斡旋可不一樣。哪個對消費者有利但擋人財路是很清楚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