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建商今後不得收取接通水電、瓦斯配管費用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4-08-07 21:12:37
1.來源連結: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527
2.內容: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638號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
、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補充規定如下:
一、賣方(不動產開發業)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賣方不得向
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00二二五一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
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項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
規定辦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
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
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
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0三一五五三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
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
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至銜接公用事業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
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
由原則議定之。
部  長 陳威仁
3.心得或感想:
誰收就捅誰。
作者: ayu224 (kenny)   2014-08-07 22:50:00
如果5/2之後簽的約,可是約裡面有約定要付這筆費用,這樣是要付還是可以要求修改合約?
作者: jackalch (Chairman)   2014-08-07 23:26:00
整篇都是廢話 還是要繳就對了 5/2後的加在房價裡
作者: richman (李奇)   2014-08-08 00:27:00
最後還是雙方議定,所以合約裡有寫這條,還是得付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4-08-08 00:39:00
5/2以後不能收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8-08 02:42:00
因法令修改,可要求變更契約內容。
作者: matsui55 (盡其在我)   2014-08-09 20:23:00
函示就應溯及被函示法令生效日,內政部自己函示完又訂個違反行政法的切點根本亂來(圖利建商)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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