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源連結: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527
2.內容: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638號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
、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補充規定如下:
一、賣方(不動產開發業)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賣方不得向
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00二二五一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
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項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
規定辦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
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
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
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0三一五五三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
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
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至銜接公用事業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
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
由原則議定之。
部 長 陳威仁
3.心得或感想:
誰收就捅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