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國情不同,我在民國83年作仲介,我說一段歷史
太平洋是台灣第一間引進日本制度公開賣房子的公司
當時是賣方底價暴光法,買方出價也暴光,仲介是真實居間者,
不操作價錢。
日後的財團為避免紛爭,中信力霸全用太平洋的底價暴光法,但是
住商信義及其他的業者引用台式的開價高一些讓買方來砍,同時,買方
出價後,也是隨口說一個較低的價錢去砍屋主的價錢,這是仲介操作價錢
日後太平洋也曾經出現過,買方出價制度,一個比一個加價上去,
結論是這三家直營大體系,全部虧錢放棄直營改加盟,對開價暴光法也不堅持了
這就是所謂劣弊逐良幣。
幾年前地政司想要引進律師對當事人的相對應關係到房仲來
1.不可以同一人擔任買方賣方經紀人,律師不得同時擔任雙方之當事人
2.不可以同一店拘全蛋,買方賣方一定得不同一店,這樣買方賣方的權益才有經紀人
爭取。
地政司又進律師制度的想法
1.經紀人營業員不得暴露屋主的底價,屋主委託你開價1100萬元,底價1000萬元
經紀人絕對不可以暴露屋主1000萬元就可以成交了.
你若是告訴買方這一間房子的底價是1000萬元,
問題來了,你暴露屋主底價,違反當事人之愿意,這是背信罪
你暴露的1000萬元不是底價,你對買方是詐欺。
所以,依地政司的作法
買方問,屋主到底要賣多少
仲介說:我只能告訴你開價是1100萬元,我不能違反屋主的意思告訴你屋主的底價
你盡量開高價,我看看,高於底價你就買到了
生意是這麼作的嗎?
總是怪怪的
帥過頭
※ 引述《IkiHayashi (壹崎)》之銘言:
: 現在有實價登錄了
: 台灣可以採取德國制度
: 如果買賣超過20%的合理價被視為違法行為
: 因為有實價登錄的資料後 可以依據這個數據作統計
: 然後分析出合理的價錢
: 這其實是一種變相的在保障買家的制度
: 反正 以後房地產合約都送到這個委員會
: 委員會會計算出合理價 如果超過20%的話 請重新議價
: 實在不太想講
: 一堆人以為台灣房子是有錢人推上去的
: 實際上並不是
: 因為有錢人精明幹練 永遠只想買他心中的合理價錢
: 有錢人只說之所有錢 就是有辦法找到價值被低估的case
: 已經擅長使用資本作為交易時的籌碼
: 相反的 反而是窮人或是中下階級 因為買房很辛苦 內心對房屋有一種特殊心態
: 常常會用高價去買根本不值那個價錢的房子
: 因為這些人一生就買一個房子 對不動產的鑑賞能力實在太弱了
: ※ 引述《sjgau (sjgau)》之銘言:
: : 政府目前實施的房屋時價登陸的資料數量和
: : 資料真實性,都有問題。
: : 如果像美國一樣,所有的房屋買賣都公開比價,
: : 價格完全透明,會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