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就要回歸到定型化契約的部分了!當然這個要看法院承不承認!
: 以我們永慶的一般約為範本
: 第八條:甲方義務
: (1).......
: (2).......
: (3)委託之遵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視為乙方(仲介)已完成居間仲介之義務,
: 除第一款給付委託價額百分之二之服務報酬外,甲方仍應支付委託銷售價百分
: 之四服務報酬,並應立即全額一次支付予乙方。
: 1.委託期間內,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片面終止委託契約關係者。
: 2.乙方收受訂金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不願或無法與乙方所介紹之客戶
: 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
不管信義還是永慶一般約 都充滿了不公平條約:
萬一上法院 法官承不承認就不知道了?
例如:
規定簽斡旋時 買賣都簽名確認 買賣契約就成立 而非簽不動產契約書才成立
買方後悔 要給斡旋金50%給仲介
但是賣方後悔 卻要給仲介4%服務費 而非給斡旋金50%
(根據信義一般約 第9條 服務報酬 (四)3.甲方於買賣契約成立後
未經乙方同意而與買方合意解除契約者 甲方人應給付全額服務報酬)
例如二:
斡旋金 經買賣雙方簽名 在未簽訂買賣契約前 若可歸責乙方 也就是仲介 由乙方負責賠償
卻只規定不能超出乙方可受領報酬範圍 而非像處罰賣方4%明文規定
讓仲介日後打官司有操作空間
(根據第8條 其他約定 第(一)項規定)
信義 永慶 都有這2條不平等的規定 打官司的話 不知法院承不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