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版友說的對
不用訂得太細太繁瑣
定出一個主要規範就好
真的要跟你灰的人你定在細都沒用
我在其他板也有當版主
明明說不能用交易文或是不能提及某些跟廣告有關的內容
處分了總是有人會有意見
來跟你灰老半天的
我只回他你去申訴
後來說要告我
我就說就去告吧
基本上本版我是覺得大概就幾個方向
1.賣屋文
畢竟房子一間不是幾百元幾千元幾萬元
是幾百萬幾千萬的
不管是屋主自售,還是仲介都應該受到嚴格的規範
雖然說目前法律無法管"屋主的不實廣告部分"
屋主自售除非在成交後完成點交,如有不實要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仲介部分規範就很多了
開價 應告知事項 頂加不能寫 工業用須告知 等等的
這部分其實很不公平
不過那是法律不管她
在這版上屋主
如果填寫不實坪數,未依照權狀坪數填寫
甚至頂加或是增建要算錢
地下室明明是有登記權狀卻說免費送
等等不實廣告都應該要比照仲介
不是你屋主就很了不起可以亂來
仲介部分
必須依照不動產經紀條例辦理
須標明經紀業者
如為品牌加盟店應該是
xx房屋-xx加盟店(xxx有限公司)
然後必須要載明不動產經紀人,而不是你的營業員證號
除非你有經紀人證照
再來我是建議連不動產營業員登記證號都要標明
仲介人員必須標出全名,還有完整的電話
而不是阿懋還是黃先生,就能蒙混帶過
出來做生意光明磊落不用擔心清楚標示
仲介人員
在自介文我是建議
公司電話
公司地址
公司統編
也都要寫出來
以供查驗
房屋位置來說
跟以前依樣
必須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 這樣標示
不能單單來個台北市中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