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熱戀買房登記女方名下 分手還是男方的

作者: amaisar (阿!麥煞)   2014-11-03 10:05:56
高姓男子與劉姓女友熱戀期間,購買房屋登記在劉女名下,後來感情生變,高要求將所有
權移轉到他名下遭拒而興訟;新北地院審酌從接觸房仲、繳房貸、管理、出租全是由高經
手處理,認定屬「借名登記」,判決高是房屋真正所有權人,房屋應移轉登記。
律師黃仕翰指出,「借名登記」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相關規定,但為避免衍生糾紛,雙方最
好事先簽立契約、承諾書,並經公證。
經商的高姓男子與劉姓女護士前年交往陷入熱戀,雙方均有結婚意願,高因此積極與房仲
洽詢購屋;為讓劉女安心,他將房子登記在劉女名下。
之後高按月將房貸轉帳到劉女帳戶,讓銀行扣款;另外高因工作必須往返大陸,他將房屋
鑰匙交給住在附近的鍾姓友人,請鍾幫忙出租與收租,並匯款請鍾為房客購買電視、冷氣
、粉刷油漆等。
分手後高要求還屋;劉女不理,還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因未按時繳款,導致房屋遭查封
。高為避免房屋被法拍,代為償還部分貸款。
高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劉女仍不理睬,高便提告主張他才是房屋真正所有權
人,劉女財務狀況不佳,根本買不起房子;劉女則辯稱房屋是雙方過去為了結婚而購買,
房貸是她透過帳戶按時繳納,沒有借名登記。
法官傳喚交易房屋時的房仲、協助出租的鍾姓男子,以及參考高提出的存摺影本、轉帳資
料等,並調取劉姓女子的近三年財務資料,認定高是房屋所有權人。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9040290.shtml
心得:
作者: HwaSIn (基佬的小黃瓜)   2014-11-03 10:15:00
作者: ckai1983 ( )   2014-11-03 10:19:00
女的好糟糕喔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11-03 10:27:00
所以說女朋友要我買房子登記在她名下我都說OK阿XD
作者: allisoniu (瘋狂馬戲團)   2014-11-03 10:36:00
有些案例好像又是判贈與不得撤銷?
作者: zp3m06 (bb)   2014-11-03 10:37:00
吃相難看 法官認證 這女的還有誰敢要= =
作者: jimmy8343 (鍵盤批踢踢觀察家)   2014-11-03 10:43:00
XDDDDDDD
作者: yung1212 (yung1212)   2014-11-03 10:48:00
爽 我以為高判敗...原來有文章 只能說女的好糟糕
作者: ck960684   2014-11-03 10:49:00
爛女人 吃鱉了吧 爽 哈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4-11-03 10:49:00
爽 吃相難看 糗了吧 再不理阿...
作者: StewSnake (魯蛇)   2014-11-03 11:41:00
其實法律本來就保障出租者,只是一堆人被洗腦寵女...出資者...
作者: kage01 (嗯)   2014-11-03 11:49:00
有判例了
作者: v3015 (阿厚啊)   2014-11-03 11:57:00
這男的連女的額外亂貸的款都幫還清了,再不判還他就太沒天理了,應該要連亂貸的款一併求償才有警惕作用
作者: ast2 (doolittle)   2014-11-03 12:14:00
如果是交往前就有房子過戶給女友 分手後要得回來嗎
作者: jaby1 (簡單生活節)   2014-11-03 13:12:00
正義 !!!! 台灣需要這種查明真理的正義
作者: antiyahoo (漫漫長路萬寶路)   2014-11-03 13:20:00
PUMA!!!!!!!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11-03 14:31:00
法律上可沒有定義"交往"這種關係,所以雙方自由心證
作者: kay2005 (老了嗎?)   2014-11-03 14:50:00
爽!
作者: golfme (趴趴go)   2014-11-03 15:04:00
正義還是會伸張!
作者: wei5566   2014-11-03 17:53:00
哈哈哈 貪心的護士 活該
作者: zip00000 (塊陶呀~~~)   2014-11-03 18:52:00
讚!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11-04 10:29:00
借名登記是民法上的無名契約,只要出資者作好資金支付證明,或書面約定借名登記事宜,日後興訟時都有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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