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4-12-26 19:05:22※ 引述《myeggisbig (雞先生)》之銘言:
: 內文:
: 自由時報 – 2014年12月25日 上午6:10〔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王姓房仲員
: 被控將公司內部資料,洩漏給委託賣房的客戶王女,致王女得知當初購入的房屋是凶宅,
: 房仲業者因此遭求償,認為王男涉嫌洩漏營業秘密;王男喊冤說,得知屬凶宅,王女不信
: 才提出資料為證。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證據不足判無罪,可上訴。
: 房仲業者主張,王男於102年8月19日受某房屋營業員馮女委託,登入電腦系統中查詢,並
: 將網頁中連同該屋一共20餘筆房屋資料,以手機拍攝後一併傳給馮女,害房仲業者遭求償
: 。雙方事後達成和解。
: 合議庭認定,王是為確認賣方是否願意據實填載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才傳送網頁畫面,雖
: 有草率、不當之處,但並無犯意。
: 連結:
: http://ppt.cc/RrmH
: 其他:
: 有沒有自己買到凶宅卻渾然不知的八卦?
對照新聞和判決之後
整個事情的狀況大概就是
業務告訴了買方
你的房子是凶宅
買方要求信義賠
信X賠了
然後開除業務
並且追償
而且繩之以刑法
要讓業務沒工作+賠錢+背前科
業務的理由是誠實告知
信x的理由是你洩露秘密
買方則保密
信x先和客戶和解
就很_________,
然後再告自家業務
避免兩面作戰
又可以讓很多證據斷掉
我只能說厲害厲害
業務可以無罪還真的是奇蹟
這件事讓我個人非常的震撼
雖然跟房地產無關
但是對於我過去在板上
造成房仲業務
如果有不是很愉快的發文
我真心誠意向大家道歉
因為吃這行飯的人
風險實在太大太大太大
至於有人
一直猛攻業務提供資料給同業
這論調是有所本
但是業務基於保護自己
或保護他人、保護客戶、
或是保護他的同業自己人好了,
至少在這第一審認為並無不妥
如果一家公司
因為業務誠實告知客戶凶宅
就要開除他還要求他賠償
並且想要他終生背前科
這家公司,
我想是不是消費者應該多加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