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板友問到 不明白為何小弟要求帥過頭道歉
小弟在此作個說明
※ 引述《landagent (帥過頭)》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房屋稅上百萬 重稅時代來臨
: 時間: Tue Jan 13 16:40:17 2015
:
: 大家安啦,重稅有兩大條件
: 一,住台北市,因為,房屋稅法提高,立法院通過之後只有台北市通過施行
: 細則,那是地方稅,地方不作為,財政部管不到,地方不想加稅,稅收
: 不夠,找中央要補助比較快,台北市是因為副市長張金鍔超級認真才過
縱觀中華民國現行法規 只有「房屋稅條例」
而沒有「房屋稅法」這部法律
很難想像自詡為專業投資客的帥過頭 會犯這種錯誤
當然 這頂多算是小錯誤
不過 台北市從來沒有通過所謂房屋稅「施行細則」這種法規
而是「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所以 帥過頭說「只有台北市通過施行細則」
根本是大錯特錯
台北市從來就沒有通過房屋稅法施行細則這種法規
台北市從來就沒有通過房屋稅法施行細則這種法規
台北市從來就沒有通過房屋稅法施行細則這種法規(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原來的名稱
叫做「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亦非施行細則)
於91年4月25日由台北市政府以(91)府法三字第091102037400號令
更名為「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其中影響最大的第4條是在103年11月3日修正的
由台北市政府以(103)府法綜字第10333647300號令公布
其內容如下: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 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百分之一點二。
(二)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二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分
之二點四;持有三戶以上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三點六。
(三)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一律按百分之一點五
計課。
二 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及其他性質可認定為非供營業用者,百分之二
。
三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
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三點六課徵;非住家非營業
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二點五課徵;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
所使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五課徵。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
使用範圍認定,分別以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或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
基於此一修正 台北市的房屋稅因此有所增加
: 二,新建物才會有新的房屋評定現值,新的超級高,舊的像是帝寶不會動
:
: 總結是台北市新建物房屋稅,若持有四間以上,漲了五倍
: 居住正義萬歲,
: 我是支持居住正義,反正我沒買台北市
: 若是舊建物一大堆的人,房屋稅也從1.2%-2%昇到1.5%-3.6%
: 台北市的大包租公稅金要繳更多了,房租會不會漲,再看看吧
:
: 其他縣市大家等著看吧
:
: 帥過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