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漏水屋求償?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5-02-09 00:56:54
: 小弟才住了10個月 根據民法365條有五年的瑕疵擔保期限
很多人都擴大解讀這點
你說說的民法瑕疵擔保
不是整屋子都保固5年
而是針對
原有的瑕疵,屋主應告知而未告知
或是當時沒發現,之後發現
之後發現的期限為5年內,發現都可主張瑕疵擔保
可是問題來了
必須在發現的6個月內提出
你一樣會說那是原有瑕疵,事後發現對吧
這就是這法先欺負賣方在保障賣方的地方
你5年內都可主張原有之瑕疵的瑕疵擔保
可是你一但超過半年
你就很難舉證是原有瑕疵,你住了第7個月才發現
這7個月內有可能因為天災或人為或自然之損壞
你要舉證他是原本就有問題很難
你要想辦法找證據力駁斥,你是5個月又29天發現
然後你又忍受了1個月
才去跟前屋主請求
這點很難信服
而在6個月內的話,反而是屋主不容易舉證,這瑕疵為非原始瑕疵
所以6個月內前屋主都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講的都是原始瑕疵
比方說擬交屋後住3天,發生地震
房子倒塌
發生土石流
這都跟前屋主無關
或是你改變裝潢有去動工到該部分
那也沒有瑕疵擔保
別再擴大解讀這條
自以為保固5年
另外曾經修繕過
這不再應告知事項之一
交屋前一天修的
也不用告知
作者: arlowei (我還記得)   2015-02-09 01:09:00
感謝解答
作者: snostaw130 (snostaw130)   2015-02-09 06:41:00
作者: matsui55 (盡其在我)   2015-02-09 08:16:00
請問瑕疵擔保所謂"應告知而未告知"要件是怎麼得出的?重點是瑕疵出現是契約成立前還是成立後才對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的競合 google一下就有很多漏水走法律途徑最大的盲點在後手也有裝修 爭議在於漏水是否跟後手裝修有關 很多瑕疵本來就不一定是交付時可以馬上發現 所有才有時效5年vs發現後6個月兩項反而是出賣人地約前即告知曾漏水 買受人知情下願意成交才免除瑕疵擔保責任至於是否因交付後的颱風地震才漏水..這也是舉證的問題至於入住6個月這是什麼要件?看不太懂耶 總之 5年內的瑕疵(漏水當然是)在發現後6個月都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至於其他的因素 裝修 天災地變 都是舉證問題並非要件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2-09 18:49:00
就是有人喜歡不懂裝懂啊 樓上大大不必太認真啦 在房板沒幾個人重視法律的精確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