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才住了10個月 根據民法365條有五年的瑕疵擔保期限
很多人都擴大解讀這點
你說說的民法瑕疵擔保
不是整屋子都保固5年
而是針對
原有的瑕疵,屋主應告知而未告知
或是當時沒發現,之後發現
之後發現的期限為5年內,發現都可主張瑕疵擔保
可是問題來了
必須在發現的6個月內提出
你一樣會說那是原有瑕疵,事後發現對吧
這就是這法先欺負賣方在保障賣方的地方
你5年內都可主張原有之瑕疵的瑕疵擔保
可是你一但超過半年
你就很難舉證是原有瑕疵,你住了第7個月才發現
這7個月內有可能因為天災或人為或自然之損壞
你要舉證他是原本就有問題很難
你要想辦法找證據力駁斥,你是5個月又29天發現
然後你又忍受了1個月
才去跟前屋主請求
這點很難信服
而在6個月內的話,反而是屋主不容易舉證,這瑕疵為非原始瑕疵
所以6個月內前屋主都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講的都是原始瑕疵
比方說擬交屋後住3天,發生地震
房子倒塌
發生土石流
這都跟前屋主無關
或是你改變裝潢有去動工到該部分
那也沒有瑕疵擔保
別再擴大解讀這條
自以為保固5年
另外曾經修繕過
這不再應告知事項之一
交屋前一天修的
也不用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