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廢話我就先刪了...
看來沒有資深前輩想回答你問題(因為太基本?)
: 問題核心還是兩個:
: 1,6%收費沒有強而有力的依據,
: 不符合社會正義和居住正義。
據我所知6%上限的訂定是由於早期在買賣不動產時,是賺取高額價差
舉例來說:(怕得過市長獎的朋友看不太懂,因為我沒得過..)
賣方A想售屋於是透過朋友或是地政士(B)來詢問,
於是欲出售房產100萬拿清的。
後來終於透過B將房產以200萬成交,於是A開開心心的拿回了100萬(可能也不開心)
以上類似案例因為層出不窮於是政府明文規範不得超過上限6%....
我倒認為不是不符合正義,而是很多人看不到仲介朋友平日到底在忙什麼?
在做什麼?如此而已....
: 2,6%收費根本與事實不符,
: 因為不是常態,我們需要更貼切真實適用的法令。
你的這個問題我懷疑你對中文字的認識可能不夠理解
明訂的是"買賣雙方上限6%" 而不是 "6%的收費" !
可能你要再查一下看清楚。
所有仲介成交案件的常態確實是"買賣雙方上限6%"
所以是非常貼切符合事實喔!以目前來說是適用的!
當然你可能會說仲介那麼好賺之類的....
首先,有這想法的人還是請自身經歷過再說會比較妥當
再者,相信版上前輩們都是趁休息空檔再看笑話成份居多!
如果上限6%真的不符時宜,馬上就會有立委提案修法
而不是在等你發起!
以上是我的一點淺見,歡迎前輩指正!
(戰就不用了,我也懶得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