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賣房子,昨天上午簽了成交,下午通知簽一般約的房仲下架,並取回
鑰匙。
他們卻說,之前有跟我講過,已找到有達我底價的買方,買方已下斡旋,
他們還跟買方報成交了,我這樣是反悔,要賠償斡旋金的雙倍跟4%仲介費。
槓!!當我沒買過房子喔??我是換屋先買後賣,現在住的這間,當初下斡旋的
金額有到,房仲知道成交機會很高,也只是說,隔天馬上幫我約買方出來談。
我會知道是因為後來查實價登錄,發現自己買的價錢比行情高出20萬,這樣
當然那時穩成交,但自住就算了。
我還沒聽過,買方下斡旋的金額有到,房仲有權立刻幫屋主決定要賣,那屋主
給他們當就好了啊!
最惡質的是,那家房仲還搬出他們合約上,有一條"價錢跟其他條件達到時,
買賣契約即成立"來嚇唬我。
舉個例來說好了。
有對男女朋友,小森居間跟女方簽約:若男方存款到一百萬,妳就嫁他。
沒多久,男方提出存款有一百萬的證明,小森就去跟女方說,妳已經是他老婆
了,你們不需要去辦結婚登記(=買賣契約),你們也有夫妻的權利跟義務,還有
繼承權喔。請問,政府會鳥你們那份合約嗎??
我擔心的是,有些年紀較大的屋主,不擅長上網找資料,被他們唬到乖乖掏錢
出來….
早知這家房仲這麼惡質,當初就不跟他們簽一般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