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nekuo (瓜瓜怪\>3</)》之銘言:
: 不知道能不能發文
: 不適合請告知
: 立即刪文謝謝
: 我朋友有一筆土地在很久以前被抵押
: 抵押原因不明
: 所以對這個抵押權的存在很困擾
: 我們參考了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
: 大概內容是
: 在民國38/12/31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 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抵押權
: 公告三個月無異議即可塗銷
: 請問大家
: 這個法條有沒有什麼限制或是附帶條件?
: 例如要書面通知抵押權人之類的?
: 還是有其他條款可以適用在這種不明抵押的情況?
: 謝謝大家的回答~
第28條(抵押權之塗銷登記)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
,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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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你如果能"證明"抵押權是在38年以前就存在的話
應該就可以適用,但是對方應該會提異議
但提異議就要附證明文件
你可以藉此看看當初合約到底是怎麼定
如果只是幾包米、幾隻豬或幾隻牛
就趕快去農場買一買還他算了 XD
如果對方提不出證明,那他就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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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調處)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
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經該管登記機關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調處時,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
規定,進行調處。不服調處者,得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屆期未提起訴訟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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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提出來,然後又不是幾隻豬可以解決的事情
那就是走調解→訴訟的程序
不過債權都經過那麼久了,我合理推斷該債權早已經過了消滅時效
在主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五年內不行使也會消滅
亦可以請求塗銷,你地清走不過,就改用這個方法吧
一樣可以塗銷,只是時間耗比較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