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我爸媽問
去年我爸媽賣掉我們家的工廠 總金額約兩億 不過他們只占1/6
今年我看到這個新規定 我們工廠是在新北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
,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
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
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3.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可是我爸媽只佔1/6 所以對我們來說我們的成交金額不超過四千萬
這樣是可以用一般的申報就好
還是必須要這個規定報?
因為兩者差滿多的....
更何況我們是工廠不是豪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