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TTTT (嘻嘻嘻嘻嘻)》之銘言:
: 比方說賣2000萬
: 而且要求合約寫1800萬,200萬私下收現金.
: 不願意的話,2050萬才賣...
: 這樣賣方可以節稅
: 買方也不一定虧,萬一將來房價下跌,他賣1800萬正好也不用繳稅.
: 會不會有這種情況?
這種做法有問題拉.
問題卡在買方貸款低+風險在賣方身上.
基本上應該還是會維持做高價的型態.
(以後當然賣方多繳的稅金就內含價格內)
因為責任在買方身上(買方貸款比較多)...
所以除非買方耍笨,到處亂放話或是他在賣的時候顯示出購買超貸的破綻.
(之前被抓案利都是買方耍笨)
不然真的很難抓....
抓到買方只要說"阿是賣方看我一見如故,贈與給我錢"..你能拿他怎樣??
買500做600,差價100萬說是賣方賣了房子之後贈與...
仲介和代書和銀行經理推說"我不知道阿,他們不是成交600媽?"
這樣你要用哪條法律判他們刑??
反而你做低,買方不爽去檢舉,後面會搞得烏煙瘴氣.
(當然大型物件又公司之間交易就另當別論)
so...這跟責任歸屬有關,責任在買方身上是最安全保險的交易...
所以以後的壞人,應該比較不會這樣幹....他們還是會沿襲幹做高價那種.
至於我們好人都會乖乖繳稅的....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