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ttnews (PTT新聞)》之銘言:
: 借標題問一個問題,
: 假設我明年要賣舊屋(七年屋)
: 我發現新制比較合算
: 想要用新制,可以嗎?
借標題問一下
關於房地合一規定
自住優惠部分,凡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未曾適用自住優惠,交易所得
未滿四百萬元免稅,逾四百萬元部分稅率則為10%。
1. 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
即夫和妻及未成年子女"都"得設籍同一地才算滿足嗎?
2.不是很清楚"實際居住連續滿6 年"的定義
If持有台中市A房並設籍六年,但是卻沒有實際居住於A房..而住於桃園市的B房
如此算符合資格嗎?仍有400萬的免稅額嗎?
政府要怎知道你真的有"實際"居住呢?。
是採用戶籍登記為準呢?還是會審視實際居住事實(水、電)做依據呢?
以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