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說改革虛坪制度前
先知道所謂虛坪由來
所謂公設只的是共同使用
早期台灣的登記制度沒有所謂的共同使用
也沒有所謂的附屬建物
幾坪就是幾坪
所以早期的房子都是沒有公設都是蓋公寓
不過有一個問題
梯間跟走道也是併入主建物
只是權狀沒有獨立公設這一項@也沒有所謂的附屬建物,跟地下室
隨這法規的成熟
也把陽台這項附屬建物納入
不過早期的一樓也是有陽台登記
露台根已登記權狀
法規成熟後 一樓不能登記陽台平台 露台不能登記
接這地下室登記
地下室登記之後
就有所謂的機電房 水箱
這東西要登記給誰 算給一樓嗎???
反正不要算給我跟我收錢就是了
隨這建築法規消防法規的越來越嚴
8樓以上建物必須雙逃生梯
電梯間梯間規範
排煙室規範
水箱規範
在來就是建築法規的法定車位 法定機車位
這些都是可以登記面積,而且一定要登記
而且一定都是持分給所有住戶
總不能公設登記在建設公司手裡吧
稅金建設公司繳你來用
還是哪天建設公司不給你用你拿他沒皮條
所以就把他依比例分給住戶
依比例分給住戶
既然有分給住戶就可以算錢
就算不算錢也可以拿來攤提單價讓單價好看
而且依法
只要是未登記的項目
產權系屬起造人所有能照明出資者 就屬出資者所有
再來就是早期台灣在買賣房子
都沒看幾坪都是看這間要賣多少
以前房子沒那麼值錢
肚子不會餓才是重點
常常有權狀4坪使用20坪的怪東西
甚至沒有建物權狀
早期想省稅金幹的
到現在變成不值錢
這種房子你要用多少錢算???
登記公設只是產權更透明公開
雖然建設公司會用很多手法想辦法灌高
但是也只是在保護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