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我25歲不靠爸 集資滾出30房出租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2 22:28:48
※ 引述《lsp33 (LSP)》之銘言:
: 我們這位朋友,當年大學沒有畢業,就去當兵,退伍後就到房仲公司上班
: 這間是沒有底薪的,而且我覺得這家老闆也算投機(這點就不談),
: 這個朋友很會講,賣房子算蠻強的,業務強,自然很多方面都厲害
: 跟銀行關係打得很好(不像我朋友還會跟鑑價人員吵架XDD)
: 所以做半年,就自己買下了第一間房子,銀行幫他弄到全額貸
: (當時很多都可以弄全額貸,只是不能明講,我想出書也不能說吧)
: 第一間是新北市頂加 買了280萬(現在買頂加的少了,當時頂加算開始熱門)
: 裝潢花了70萬,不過這70萬是跟親戚借的算利息
: 前面文章有人問怎麼募資??怎麼借錢??
: 能跟銀行弄到全額貸,買到一間房子,再加上口才、個性、衝勁,要借錢應該沒想像中難
: 他隔了六間套房,一間出租4~5000元
: 人家會賺錢,就是他比我們敢,
(其餘恕刪)
把頂加隔成六間套房出租 心臟的確是滿大顆的
只是 不管是買舊公寓、大樓或頂加來隔成雅房、套房出租
很多事都該謹慎以對
該重拉的電線就重拉 逃生通道及出入通道要弄好 熱水器的位置要裝正確
隔間的材質用好的一點 最好是防火隔間
以免發生憾事  
畢竟人命關天 謹傎一點總是好事
否則害人害已 得不償失
小弟隨手找了幾個判決給大家參考
有興趣的板友就加減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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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274號 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昱偉
      林政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1041、2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昱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政緯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柯昱偉、林政緯自民國102 年7 月10日起,共同向不知情之
許芳卿承租臺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4 樓房屋,
並於同年9 月中旬起,將上開房屋當成日租套房使用,為從
事旅館業務之人。柯昱偉、林政緯承租該屋時,並未取得旅
館業登記證,且未向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建築
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又應注意原有之熱水器非
屬強制排氣之瓦斯熱水器,且裝設在僅有一扇對外窗戶之陽
台,而該陽台緊鄰屋內房間B ,使原屬室外空間之陽台與室
內空間相結合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通風情況不佳,倘使用
者又未將窗戶開啟,勢必如同在密閉空間內使用瓦斯熱水器
,極易因燃燒瓦斯不完全而產生一氧化碳充斥屋內無法排出
,致待在屋內之人於不自覺中吸入過量一氧化碳,並因一氧
化碳與人體內之血紅素相結合,血液無法正常攜帶氧氣,引
發一氧化碳中毒之情形,有必要加裝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
至戶外,然依柯昱偉、林政緯之智識、能力均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均疏未注意上情,於同年12月27日讓旅客王翠蓮、
李芳儀、姚美如入住房間A ,及於同月28日讓旅客Yuh
Elizabeth Eun-Chung (加拿大籍,下稱Elizabeth )入住
房間B 。嗣於同月30日上午1 時許,因王翠蓮、李芳儀、姚
美如及其等朋友鄭佩綺陸續使用熱水,且房間B 與熱水器所
在陽台之門窗均緊閉,空氣不流通,致熱水器燃燒瓦斯不完
全產生一氧化碳充斥室內無法排出,在房間B 床上睡眠之
Elizabeth 及房間A 內之王翠蓮、李芳儀、姚美如、鄭佩綺
均不自覺吸入過量一氧化碳而中毒(王翠蓮、李芳儀、姚美
如、鄭佩綺均未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迄於同日上午
3 時30分許,因王翠蓮、李芳儀、姚美如、鄭佩綺等人身體
不適,鄭佩綺遂致電李采娟求救,李采娟於同日上午5 時到
場發覺有異,旋致電請求張曜璿協助及報警處理,同日上午
7 時27分警方及救護人員獲報抵達現場時,Elizabeth 已因
吸入過多一氧化碳導致呼吸衰竭死亡,而王翠蓮、李芳儀、
姚美如、鄭佩綺等人則緊急送醫獲救。...被告2 人將前
  開房屋當成日租套房使用,自為從事旅館業務之人無疑..
  .詎其2 人竟均疏未注意,承租時已知悉原有之熱水器非屬
  強制排氣之瓦斯熱水器,且裝設在僅有一扇對外窗戶之陽台
  ,而該陽台緊鄰屋內房間B ,使原屬室外空間之陽台與室內
  空間相結合而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通風情況不佳,竟未加
  裝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使得案發當時因房間B 及
  熱水器所在陽台門窗均緊閉,無充足之空間以排放廢氣及讓
  空氣留通,致使用中之熱水器將一氧化碳排放至屋內,造成
  被害人吸入過量一氧化碳而呼吸衰竭死亡,被告2 人顯均有
  過失,應無疑問。而被告2 人過失之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
  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可認定...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易字第1398號 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君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
第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君賢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楊君賢自民國98年9月間起,向林育靖承租其所有位於臺北
市中山區○○○路○段84巷50號地下1樓之編號A號套房(後
由鄭文清承買,楊君賢改與陳津琪簽約承租),在套房內裝
置電視、電風扇及火鍋電熱器等電器設備,本應注意於設置
電器時同一電源迴路不得使用過載,並隨時或定期檢修、維
護屋內電源延長線之正常使用情形,避免電源延長線因長期
使用同一電源迴路過載引燃之危險發生,而依當時情形又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裝置上開電器時,未委請
專業人員為必要之電源迴路檢查,即利用套房內之前、後電
源插座,於前插座使用1條延長線,於後插座使用3條延長線
,並將其中2條延長線串接為一,以供應套房內電器使用,
平日亦未隨時或定期檢修、保養、更新,維護電源延長線。
且於99年2月12日晚間使用火鍋電熱器時,即發生電路過載
而跳電,楊君賢仍疏未注意檢查上開電源迴路及延長線是否
安全無虞。嗣於99年2月13日凌晨3時許,上開套房內後方插
座之延長線不慎短路引發火勢,延燒套房內之電器、裝潢及
其他物品,所產生之高溫熱氣及濃煙竄入上址地下1樓,致
居住於上址地下1樓編號B號套房之陳淑婷、陳乖乖、王志文
、及編號F號套房之陳文益等4人因逃避不及而吸入過多熱氣
,均引發一氧化碳中毒,經緊急送往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
急救後,惟陳乖乖仍於99年2月14日晚間10時10分許宣告不
治死亡,陳淑婷係於99年2月24日凌晨1時許因腦死,經由家
屬同意捐贈器官後死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
  ,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本件民事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4972號 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楊君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註1:這只是被告償還犯罪被害賠償金的部分 
至於被告賠給二位死者的家屬多少錢 小弟查不到判決
合理懷疑當事人間應該是以和解成立或調解成立收場
註2:如果僅是承租者使用電器不當 引發火災 造成他人死亡,
   即被論以過失致死罪 那將老舊公寓、大樓或頂加隔成雅房或套房出租
沒有將老舊電線更新、重拉 若是因此引發火災 導致死亡結果發生
極有可能也會被課以過失致死的罪刑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年度易字第679號 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128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偉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於民國83年11月間,陳志偉之父購買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297 巷28號3 樓住宅,在該住宅陽臺建造鋁窗3 扇,上
有密閉鋁窗,若將鋁窗關閉則陽臺與室外空氣將遭鋁窗3 扇
及上方密閉鋁窗阻絕,嗣陳志偉再雇工建造輕隔間牆將客廳
隔間為半,詎陳志偉本能注意該住宅陽臺及客廳已經陸續建
造鋁窗及輕隔間牆,原先客廳面落地窗側之主要換氣空間遭
輕隔間牆斬斷、面陽臺側之換氣空間則遭密閉鋁窗限縮,又
瓦斯熱水器即係安裝於陽臺,若有燃燒不完全所生一氧化碳
即將有溢入客廳之可能,惟陳志偉將該住宅出租他人時,本
應注意其出租之住宅應當通風良好,確保其提供之住宅合於
承租人一般正常利用,令承租人得以安心從事起居、睡眠、
沐浴等日常居家活動,信賴住宅通風環境均屬良好運作得以
因應除極端惡劣狀況外之春、夏、秋、冬四季天候、溫度、
風力、風向等諸般大氣條件之正常變化,竟疏於注意,於98
年1 月17日前某時,將該客觀上通風不良之住宅套房、雅房
共4 間,出租蔡欣佑、周書毅及另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室
友使用。於98年1 月17日凌晨1 時許,蔡欣佑進入該住宅公
共浴廁內,啟動瓦斯熱水器,坐於浴缸內洗澡時,適當日溫
度攝氏14度C,風向轉為南南東風,風速在每秒2 公尺以下
,於住宅區風力甚弱近無,不能將陽臺空氣捲出,瓦斯熱水
器燃燒不完全而生一氧化碳,難自開啟之鋁窗宣洩於外,因
熱氣上升、貼附效應、擴散作用而沿該住宅內陽臺頂端滴水
簷及密閉鋁窗共同形成之倒扣碗狀空間、陽臺與客廳相連之
5 吋圓孔、客廳輕隔間牆形成之孔道,通過公共浴廁門下方
百葉進入公共浴廁內,且因公共浴廁內正排放熱水而加溫空
氣,依熱氣上升、冷氣下降之物理原理,益形強化公共浴廁
蒸騰之原有新鮮空氣之自上方通風扇流出室外,惟溫度相對
較冷之一氧化碳補充流入公共浴廁路徑,致使當時坐於浴缸
洗澡之蔡欣佑因吸入前揭瓦斯熱水器燃燒不完全所生之一氧
化碳而中毒,而血液內一氧化碳血紅素已達百分之71.8,窒
息死亡。同時瓦斯熱水器燃燒不完全所生之一氧化碳亦排入
蔡欣佑室友周書毅及同居女友郭瑋玲所在套房內,致周書毅
及郭瑋玲受有輕度一氧化碳中毒倖未致死。案經近中午時分
,周書毅及郭瑋玲發覺很難起床、無力、頭暈,郭瑋玲因暈
眩而倒在套房浴廁內,2 人決定外出就醫,周書毅出門前又
聽得蔡欣佑在共用浴廁內洗澡放水之聲音,及於下午5 時許
,周書毅、郭瑋玲乘車自行政院衛生署立桃園醫院返回前揭
住宅,周書毅聽得蔡欣佑仍在共用浴廁洗澡放水聲音,驚覺
有異,將共用浴廁門打開後發現蔡欣佑已然坐倒浴缸死亡而
報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警員曾意達據報到場勘驗及處理,
始因此查悉前情。...被告固不否認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297 巷28號3 樓住宅設置熱水器之陽臺另經建造鋁窗3
  扇及上方密閉鋁窗,並其雇工建造輕隔間牆將客廳隔間為半
  ,有將該住宅出租蔡欣佑、周書毅共4 人之事實,然矢口否
  認有何過失致死犯行...被告對該住宅相關情形瞭如指掌
  、知之甚詳,對任意另行建造種種設備後將破壞氣體流動之
  路徑,足致通風不良之前述各情,亦非不能注意。從而,依
  當時之情形,被告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不注意,仍出
  租此一客觀上通風不良住宅供蔡欣佑及周書毅等人使用,渠
  違反前揭注意義務,並就危險之發生有預見可能性,而有防
  止結果發生之可能,仍疏未採取有效之防止措施,為有過失
  ,確甚明顯。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致死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作者: cpz (我是閃亮亮的鑽石)   2015-08-12 22:34:00
你終於找到你在這版的價值惹 不錯 XD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5-08-12 23:10:00
哈哈哈,你真的是律師?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2 23:48:00
恭喜出桶
作者: IRISTP (dean)   2015-08-13 01:34:00
無聊欠噓
作者: r585741 (鶖紅陌夏挽風曲)   2015-08-13 02:22:00
總算有點價值了 提醒房東要有良心
作者: HSTim (科科)   2015-08-13 11:10:00
不要用瓦斯熱水器 一切解決QQ
作者: FALUNDAFAHOW ((法輪大法好!))   2015-08-13 12:58:00
脫產一毛不用賠,過失致死也不重,關幾年出來又是一條好漢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5-08-13 19:15:00
對牛彈琴,於事無補。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4 00:54:00
盡點社會義務 其他的沒想太多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14 15:15:00
恩恩,又在展現專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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