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異鄉打拼的租屋族 遇到惡房東怎麼辦

作者: hoegaarden (喜歡風之谷嗎)   2015-10-08 23:19:15
異鄉打拼的租屋族 遇到惡房東怎麼辦
撰文者:編輯中心 20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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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多起租屋發生的糾紛,甚至鬧出人命!相較於買屋可以利用新版《不動產說明書》
保障自己,但是租屋卻沒有,難道真的只能多問多看,或是當遇到惡房客最終只能認賠
嗎?律師表示不妨多利用《民法》當中的條例,說不定就可以擺脫「惡」房東或是「壞
」房客。
房客篇
像是入住後才發現有些隱藏的壞屋況,可以要求房東減少租金或是返還租金嗎?律師表
示不妨從《民法》第424、430、435、436條來觀察,法律當中是表示如果還想租只是東
西老舊毀損,只要責任是在房東,房客是可以要求依相對比例減低,但已經達到無法使
用或是相關特殊條件,可依《民法》第424條規定,要求停止租約;但是若是租約期滿前
提前搬離,這恐怕就涉及了違約的事實,還可能得依照合約遭沒收押金。
至於延緩租金或是想用押金抵租金,《民法》第440條規定,遲欠款向如果超過2個月,
才會被房東「定下期限」終止合約,至於押金抵租金則是不允許,必須要留到契約終止
,最後結清才能使用。
房東篇
不少房東租房子就是想多攥些費用,如果收了訂金租約就是成立?不想租了可以嗎?根
據《民法》第248條,房客支付訂金,法律就是推定契約已成立,像是付訂金一般來說
,訂金的金額也應為月租金的10分之1或10分之3,勿超過3千元較合理。
至於收了訂金不想租了,要是租的人後悔不租,《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指出,若因
為承租人因素導致契約不成立,房東可沒收訂金,但是反過來是房東不想租,《民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指出,房客可要求加倍返還訂金,但是若契約不可履行的責任無法歸責
於租賃雙方,《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指出,此情況下,訂金應返還。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10-09 01:21:00
包租公 遇到了異鄉來打拼的惡房客怎麼辦...
作者: fairyofmoon (工作 是 為了 不工作)   2015-10-09 15:38:00
換一間啊,口袋深怕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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