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很有趣的議題但是似乎有注意到的人不多
首先大家都知道幾個要點
1.奢侈稅的售出時間跟跟據"簽約日"來計算的
2.105年1月1日奢侈稅正式落日,房地合一日出
3.房地合一的時間點是跟據"產權轉移日"來計算的
那麼今天有個有趣的現象
假設今天某甲於104年01月01日買入一間房屋
然後於104年12月01日透過仲介成交並與買方簽約
最後於105年01月10日與買方完成產權轉移
這樣問題就來了
按照奢侈稅是跟據簽約日而言....這個屋主是會被國稅局課徵奢侈稅的
但是房地合一又是跟據產權轉移日....所以勢必也有房地合一稅
但是根據憲法 這樣等於重複課稅
那到底這樣的案例 是會課奢侈稅還是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