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不完全是這樣..Orz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月經文了
: 早期不是沒公設 也不是那種真的5% 10%公設
: 早期的房子 梯間=你的主建物
我找了網路的文章, 正確來說, 是民國78年以前的房子.
如果電梯間或樓梯間有"約定專用", 可以登記為主建物.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約定專用", 其實也不能登記為主建物的.
http://www.moneynet.com.tw/money_2.php?i=383
之前我住過約 25 年的大樓, 權狀 50坪..室內足足有35坪.
因為樓高只有七樓, 故只有一座樓梯
: 5~10%公設比是分攤地下室跟屋凸水箱
: 另外早期的屋凸跟地下室水箱都是無產權登記
: 如果是依法來說
: 這兩部分產權是當初出資興建者的
: 也就是起造人或建商
: 簡單說.....
: 如果有心人要來打官司
: 你的屋凸跟地下室水塔就沒了
: 水塔不給你用
: 產權是他的
: 現在只是通通把它正規化登記而已
這些還算ok ..台灣畸型的是連雨遮也可以登記..
所以就看過那種雨遮蓋的很大一片 整整環繞大樓一圈的
不過話說回來臨近的日本, 地下室和屋凸也可以登記嗎
有點好奇
: 再來就是車位
: 現在機車家家戶戶都好幾台
: 汽車也幾乎家家有車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