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這篇要談的是 - 房地產標的物價值
自從發完上一篇,我就非常期待這一篇
我自認為...
在生活中、各大討論區的"買方"容易對"屋主"、"房仲"產生誤會
就是因為對標的物價值認知的落差所早成的!
希望看完這篇,買方、賣方、房仲可以減少彼此之間的很多衝突
我知道一定還會有人砲這篇,不過我也盡力了
麻煩不要在我的推文中吵架就好,謝謝!
屋主 : 為了讓自己的物件盡可能地賣到好價錢,
一定會做足功課,用一堆"好或不好"的理由支撐他想賣的價錢來出售房子
買方 : 為了讓自己盡可能便宜地買到物件
一定會做足功課,用一堆"好或不好"的理由去貶值他想買的房子
房仲 : 為了讓買賣雙方盡可能地成交物件
一定會在屋主想賣的價錢上,用一堆"自認為"合理的理由去計算房子的價值
為什麼說"自認為"?
因為買方幾乎不可能認定你的理由! 不然買方就先輸一半,怎麼殺價?
再來,如果房子一直賣不掉
為了成交,房仲只好回過頭去議屋主的價
可能有人會說,為什麼是先拿來賣,賣不掉才來議?
因為房仲幾乎都知道如何計算能夠增加標的物價值
所以除非真的開的太誇張,不然"換個方式"計算,都不至於太誇張
For example
曾經在高雄某條大路上,一棟透天店面屋主在591開價兩億多自售
我很好奇地打電話過去詢問屋主開價兩億的原因?
屋主跟我說因為這棟房子(三樓半)比對面的那排建築物(高度)都還來得高
所以景比對面還要好,而且我們家就是因為把房子買在這裡賺了很多錢
這種異想天開的估價法,再加上異想天開的價錢
你想,房仲如果不是吃飽撐著,接這種案件回來賣,光議價就飽了
更何況要從兩億議到合乎行情的兩千萬左右,是一項超級大工程
→ 這樣的案例不用想也知道很誇張!
但,該怎麼算才知道
有一點點誇張、卻又不是很誇張的到底屬於哪一種
以下就來教大家,不動產的估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