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房客在屋子自殺的話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6-03-10 23:59:54
※ 引述《SDboxer (慵懶大喵~)》之銘言:
其餘恕刪
: 拜託現在一堆公司進去工作 都要求要簽連帶保證人
: 還要求有工作的兩個人或有名下有房地產的就只需要一個人
: 因為你出錯例如公務開車撞死人 公司跟你屬連帶保證人
: 公司要負責賠償 陪完外面的人再來跟你要~
: 結果你社會新鮮人都沒有錢不就慘了 所以要求要有連帶保證人
這個不叫連帶保證人 這在民法上稱之為「人事保證」
規定在民法第24節之1
此與民法第24節的"保證" 規定上有相當的差異
簡單介紹幾個條文如下
第756-1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756-2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756-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第756-8條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人事保證的保證人 只有在「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之情形下
始負有賠償責任
故該保證人並非與受僱人負連帶責任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人事保證的保證人所須賠償的金額 是有上限的
必要時還可依第756-6條規定 請求法院減免賠償金額
至於「人事保證」一節未規定的部分
則準用關於"保證"的規定(民法第756-9條)
以上簡介供各位板友參考
p.s:等待某個自稱鍵盤律師的人來噓文 哈
作者: sdhpipt   2016-03-11 11:42:00
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別
作者: SDboxer (慵懶大喵~)   2016-03-11 11:50:00
連帶保證人的效力比較強啦~可以直接選擇當事人或連帶保證人進行求償 我說的沒錯 你說的也沒錯!實務都有人採用也可以在合約直接上訂立丙方 註明為連帶保證人 並註明連帶保證的範圍 你估狗這兩個名詞 網路都有律師做清楚的說明~ 總之當房東的至少要第三人(房客家人)簽名 擔保人要簽名才有法律上的效力 千萬不要因小失大就好你講的只是債各裡面的 私契講求自由原則 所以可在契約中強化其效力 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免責權
作者: planta (小盆栽)   2016-03-11 20:56:00
肖想實價打八折,先有感漲租30%!有感漲價30%!以牙還牙!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