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手學看謄本,發現一個不太懂的狀況
煩請有經驗的高手解惑
最近和家人在看房子,看到幾間有興趣的物件
調了謄本發現其中一間有狀況不太了解,簡述如下
1.一年前由銀行取得貸款(登記次序0001)
2.三個月前向自然人設定金錢消費借貸(登記次序0002)
(年息低於5% 應該不是地下錢莊)
3.在和自然人借貸前兩天,建物和土地都登記了"塗銷信託"
想請問的重點在於第2,3點,
和自然人借貸一定要先塗銷信託嗎?
還是說有其他用意,造成這兩件事情的時間點湊在一起?
或者只是剛好碰巧一起處理這兩件事罷了?
先感謝各位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