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hhsu (shhsu)
2016-04-06 17:03:49內文:
2016-04-06 02:24:12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湯姓婦人1年多前以一千多萬元買屋,銀行發現是二度購屋投資, 拒絕核貸
八成,但因房地產景氣反轉,湯女後來不願貸款但又湊不出款項,被建商沒
收定金,她打官司訴請酌減,法官認定是湯女違約,判賠違約金141萬元。
桃園地院調查,湯姓婦人以1180萬元買下一戶房子,當時和建商講好貸款八
成,付了200多萬元自備款後,辦理貸款時,銀行發現她是第二次購屋, 且
離前次購屋不到1年,認為是投資,拒絕核貸八成, 湯姓婦人湊不出另二成
款項,只好違約,被建商沒收177萬餘元,她認為太高, 向法院訴請只扣10
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時,建商表示,湯女是在辦理對保時,銀行發現她是第二戶房貸,
且原先第一戶還增貸300萬元,銀行考量她還款能力而拒絕核貸, 後來湯女
找另家銀行貸款,對方同意貸八成,但因房地產趨勢反轉,湯女拒貸,違約
責任不在建商,當初簽約就是以總價15%做為懲罰性違約金,沒收177萬餘元
違約金符合約定。
銀行承辦人員作證表示,湯女原先要貸八成,但資格被評估不符規定而拒貸
,湯女轉向另一家銀行貸款,這家銀行同意貸款,但湯女表示不願再貸。
法官認定違約責任在湯女,雙方雖約定違約金以總價15%計算, 不過依雙方
損害、得失衡量,應酌減為12%,也就是建商可沒收141萬餘元,只要吐還湯
女35萬餘元。
連結:聯合新聞網
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887/1610124
其他:
房價跌超過141萬嗎?不然,為什麼寧願賠也不要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