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稅之重購退稅規定
第14-8條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
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
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
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
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
追繳原扣抵或退選稅額。
簡單的講,房地合一比率退稅,土增為差額退稅。
如果看不懂文字解釋的話,那一切都是命了。
※ 引述《SODAECHO1 (NINOBUS)》之銘言:
: 各位板友好 ~ 情況如下
: 去年一月交屋,今年五月賣出,繳35%房地合一稅,若未來兩年內買房,可不可以重購退
: 稅(退35%房地合一稅)?還是這條一定要住滿六年再賣才能退?
: 一直搞不太清楚 .. 答案也都有兩派 希望鄉民幫忙解答 感恩